07.19 法考背誦祕籍:用益物權知識點彙總

法考背誦秘籍:用益物權知識點彙總1.概念

地役權是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便利之用的用益物權。

2.特徵

第一,有需役地和供役地。第二,權利主體廣泛,可是不動產所有人、用益物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承租人。第三,類型法定,內容意定。第四,權利客體廣泛,如土地、房屋、空間。

3.取得

合同生效即設立,無需登記。但不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①約定地役權期限不得超過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用益物權。②土地上已有用益物權或宅基地使用權,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法考背誦秘籍:用益物權知識點彙總4.地役權合同的解除

《物權法》168規定:下列兩種情況,供役地權利人有法定解除權,合同一經解除地役權消滅:①地役權人濫用地役權; ②未依約付費且在合理期限經兩次催告仍未付

5.地役權的法定取得與法定負擔

《物權法》162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享有或負擔地役權的,後在其上設立的用益物權人繼續享有或負擔已設立的地役權。其中,地役權是否不登記,不影響法定取得,但若為登記,善意第三人無需法定負擔。

6地役權兩大性質

(1).從屬性

①地役權不得與需役地權利(所有權、用益物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單獨抵押;

②移轉的從屬性,如受讓人與讓與人無相反約定,受讓人同時取得地役權;

③消滅的從屬性,曾經的地役權人若完全喪失對需役地的權利,地役權消滅。

例:甲公司開發居民樓,與乙公司約定20年內不得蓋6米以上建築物遮擋居民樓採光。甲公司售出全部房屋後,乙公司蓋了8米的房子。分析:甲公司已售完房屋,完全喪失對需役地的權利,其地役權消滅,故無權主張乙公司拆除。房屋居民因購買法定取得地役權,有權。

(2).不可分性

a.地役權不受需役地部分轉讓的影響。需役地及其上的用益物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不管地役權是否登記。

b.地役權不受供役地部分轉讓的影響。供役地及其上的用益物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受約束。但該地役權若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7.地役權VS相鄰權

a.同:

都涉及兩個不動產間的權利關係。

b.異:

①相鄰權法定,地役權主要為約定;

②相鄰權是不動產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延伸,非獨立物權,地役權是獨立的用益物權;

③相鄰權的取得為無償,地役權的取得有償無償均可;

④相鄰權為裁判規範,往往發生糾紛才適用,地役權是行為規範,當然有發生糾紛後也是裁判規範;

⑤相鄰權旨在請求對方提供最低限度的便利,地役權提供便利的內容概由當事人約定,只要不違反禁止性規定和公序良俗。法考背誦秘籍:用益物權知識點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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