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5 二審維持原判!湘西“忠義堂”端了!

二審維持原判!湘西“忠義堂”端了!

8月23日上午,湘西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宣判張明、楊逵等10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搶劫案。州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張明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罰金4萬元。對楊逵等其他9名被告人,根據罪責,分別判處五年零六個月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二审维持原判!湘西“忠义堂”端了!

湘西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現場

案情回顧

2017年初,被告人張明成立了“忠義堂”,被告人石某、吳某、楊逵、向某考、龍某東、楊某、石某江、向某傑、石某均系“忠義堂”的成員,張明系“忠義堂”成員老大,其所租住的房屋平時供“忠義堂”成員居住,有時給石某、吳某等成員提供生活費用,給石某、吳某帶領的“忠義堂”成員搶劫麻將館提供犯罪工具。

2017年1月至3月,被告人張明、石某、吳某夥同楊逵、楊某、向某考、石某江、龍某東、向某傑、石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刀具、鋼管,採用暴力、脅迫手段頻繁作案、實施搶劫、毀壞財物,共搶劫20餘名被害人人民幣6000元,毀壞多家麻將館財物價值人民幣11900元,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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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市人民法院一審宣判現場

庭審直擊

吉首市人民法院於2018年3月22日對張明、楊逵等10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搶劫案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張明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石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被告人吳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被告人楊逵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向某考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楊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三千元。被告人石某江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三千元。被告人龍某東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三千元。被告人向某傑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石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人張明、石某、吳某、楊逵、楊某、向某考、石某江、龍某東、向某傑、石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暴力脅迫手段搶劫他人財物19次,其行為均構成搶劫罪。10名上訴人均為“忠義堂”組織成員,張明是為組織成員提供住宿及作案工具,系首要分子。石某、吳某為骨幹成員,組織成員經常糾結在一起,共同故意多次實施以上搶劫行為,已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對張明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石某、吳某在搶劫的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二人為主搶劫15次,未遂3次,應當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楊逵、向某考、龍某東、楊某、石某江、向某傑、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可比照主犯從輕或減輕處罰。向某考參與搶劫15次,未遂3次;龍某東參與搶劫14次,未遂3次;向某傑參與搶劫13次,未遂3次;石某參與搶劫11次,未遂2次;石某江、楊逵參與搶劫10次,未遂3次;楊某參與搶劫9次,未遂2次,均應當按其所參與的犯罪次數分別予以處罰。在搶劫過程中,石某、吳某、向某考、楊某等人有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可酌情從重處罰。張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應從重處罰。石某、吳某犯罪時未成年,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鑑於石某、吳某系犯罪集團的骨幹成員,不宜減輕處罰。楊某、向某考、石某江系犯罪時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龍某東、向某傑、石某系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且均系從犯,可減輕處罰。除張明外,其他9人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审维持原判!湘西“忠义堂”端了!

來源|團結報 湘西法院網

作者|州法 吉法

監製|龍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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