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8 「大整治」電子監控之下辨別誰是違法者,“買分賣分”行為都將受到嚴厲處罰!

導語

駕駛證記分眼看就要接近12分,可還有違法未處理,有人就想到了請朋友或者同事“代記分”。但這樣的小伎倆根本逃不過窗口民警的眼睛,處理人和電子監控記錄下的違法駕駛人不符,“代記分”的行為被識破,當事雙方都要受到處罰。“買分賣分”不但違法,而且很容易就會被識破,還要提醒的是,替人“代記分、代處理”,容易洩露個人信息,有被套牌或盜扣分的風險。

「大整治」电子监控之下辨别谁是违法者,“买分卖分”行为都将受到严厉处罚!

楊浦交警查獲的一起“買分賣分”違法行為

“幫”人記分被識破,雙雙被處罰得不償失

8月2日,汪某帶著自己的駕駛證和他人的行駛證到虹口交警支隊審理窗口處理違法。經核查,民警發現汪某與該起違法的駕駛人照片不符,但汪某堅稱他就是該起違法的當事人。經詳細調查,在法律法規和事實面前,汪某終於承認受同學袁某所託,替代他人記分的違法事實。虹口警方根據《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對當事人汪某處以3000元罰款。同時,虹口警方也在繼續追查其同學袁某所涉及的違法行為。

無獨有偶,8月7日,市民吳某也持其本人駕駛證和他人的行駛證來到浦東交警支隊違法審理窗口處理違法。但是,窗口民警發現,吳某與電子監控採集的違法當事人照片不符,再次向吳某核實,但吳某仍堅稱自己是該起違法的駕駛人。為查清事實,民警分別對吳某和車主許某進行了詢問,在大量事實面前,吳某和許某終於承認“代記分”的違法事實。經雙方供述,因許某駕駛證已記9分,故請同事吳某幫忙,吳某同意替代許某處理2起共計5分的違法記錄。根據規定,浦東警方分別對吳某處以罰款3000元的處罰、對許某處以罰款1000元的處罰。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25條第2款明確規定:禁止由他人替代記分,禁止替代他人記分,禁止介紹替代記分。同時,第74條第5款規定:由他人替代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替代他人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

根據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機動車駕駛人一個記分週期的分數為12分,一旦記分超過分值,將被暫扣駕駛證,並需要接受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學習,在教育學習結束後,駕駛人還將參加科目一的考試,考試合格後方能重新領取恢復的駕駛證。該項舉措的目的,是通過“回爐”再教育,讓駕車人提高安全行車意識和技能,從而能夠更安全地上路行駛。分數不夠用,想投機取巧通過向同事朋友“借分”的辦法,規避應負的法律責任,反而牽連同事朋友一同違法,真是害己害人,錯上加錯,每一位駕駛人都要吸取教訓,杜絕此類行為的發生。

駕駛人自洩信息,“被處理”交通違法上百起

近日,普陀警方在前期大數據排摸、信息比對中,發現有多名駕駛人存在一人名下處理"多起多車"交通違法行為的異常數據。在核查中警方發現,駕駛員顧某自2015年至今,使用其名下的牡丹暢通卡在網上累計處理交通違法行為108起,涉及車輛76輛。警方依法傳喚駕駛人顧某接受調查,經詢問得知,顧某礙於情面曾將自己的牡丹暢通卡密碼和駕駛證檔案編號借給朋友張某,讓其自己操作處理交通違法,雖然卡內金額由張某如數還清,顧某沒有料想自己會“被處理”如此多起交通違法。

公安交警友情提醒

替人“代記分、代處理”,不僅是違法行為,而且容易洩露個人信息,有被套牌或盜扣分的風險。由於駕駛證號就是身份證號,不僅洩露了個人和車輛信息,還洩露了身份證和銀行卡信息。不法分子可能會將這些信息二次轉賣,當事人不僅日後會遭受電話騷擾,還可能被套牌,銀行卡被盜刷;更有可能被他人從駕照中不斷盜分導致駕照吊銷的案件發生。

「大整治」电子监控之下辨别谁是违法者,“买分卖分”行为都将受到严厉处罚!
「大整治」电子监控之下辨别谁是违法者,“买分卖分”行为都将受到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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