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3 微發佈|處理道路交通違法車輛公告

處理道路交通違法車輛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現通知2017年底前被交警支隊第三大隊扣留的交通違法車輛的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攜帶有效憑證到交警三大隊接受處理。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將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置。

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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