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1 「公益訴訟」案例三|雲南省普洱市檢察院訴雲南景谷礦冶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訴訟案

「公益訴訟」案例三|雲南省普洱市檢察院訴雲南景谷礦冶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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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3月7日20時,景谷礦冶有限公司選冶廠8號料液輸送管道發生斷裂,導致硫酸銅料液通過排洪道洩漏,造成白象村民委員會和民樂村民委員會的部分農田、菜地被汙染,並導致民樂鎮部分河段魚類死亡。雲南省景谷縣環保局於2015年3月8日作出行政決定,要求景谷公司停業整改,並於同年4月7日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企業作出罰款16萬元的行政處罰。

汙染事故發生後,景谷公司與受害村民就汙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達成賠償調解協議,景谷公司共計賠償受害村民51.49萬餘元。經景谷縣環保局委託,雲南德勝司法鑑定中心於2015年12月14日出具司法鑑定意見,認為此次環境汙染損害數額量化結果為135.83萬元,其中包括:農田環境汙染損害費用52.86萬元,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82.97萬元。該鑑定數額不包含景谷公司通過調解協議賠償受害村民的款項。景谷縣環保局為此支出鑑定費40萬元。

訴前程序

普洱市檢察院經向普洱市民政局、普洱市環境科學學會調查查明,在普洱市轄區內沒有符合《環境保護法》第58條規定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普洱市民政局出具了情況說明,普洱市環境科學學會出具了證明。

訴訟過程

普洱市檢察院向普洱市中級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景谷公司賠償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82.97萬元至普洱市財政局指定的賬戶; 2.判令景谷公司支付司法鑑定費40萬元至景谷縣環保局。

訴訟過程中,普洱市檢察院與景谷公司自願達成調解協議:1.由景谷公同賠償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82.97萬元至普洱市財政局指定的賬戶; 2.景谷公司支付司法鑑定費40萬元至景谷縣環保局; 3.案件受理費1.58萬餘元,減半收取7933元,由景谷公司負擔。法院將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調解協議在法院公告欄、《人民法院報》《普洱日報》進行了為期30日的公告。公告期滿後未收到任何意見或建議。法院經審查,認為調解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遂於2017年1月16日出具民事調解書。調解書現已全部履行完畢。

典型意義

「公益诉讼」案例三|云南省普洱市检察院诉云南景谷矿冶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

本案法院受理案件後,多次召開庭前會議,堅持案件審理以保護生態環境和資源為原則,以保護當地群眾生產生活為重點,嚴格做到疑難問題及時討論、新問題及時溝通,保證案件得到公平、合理、高效地審理。案件開庭審理時,邀請雲南省相關檢察機關及地方人大、政府、政協負責人進行了旁聽,通過以案釋法有力推動了當地政府依法行政,提升了公眾的環保意識,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本案充分協調各方當事人,以修復環境為目的,以被告全額進行賠償的調解方式結案,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為完善生態環境資源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提供了實踐樣本。

「公益诉讼」案例三|云南省普洱市检察院诉云南景谷矿冶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

文稿/陸佳

審核/夏素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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