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擔保人提前半年轉移財產是否構成惡意轉移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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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惡意轉移財產,最高法的規定是非常清楚的,即"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就屬於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所以,對於擔保人來說,如果提前半年轉移財產並在半年後影響了法院無法執行相關案件,自然就構成了惡意轉移財產。


但這個問題更讓我感興趣的是:不知道題主是以債權人、債務人又或是擔保人的心態來問這個問題的呢?仔細想來,真是讓人感慨,人心啊!

1、如果你是債權人。那麼你密切關注債務人以及擔保人的償債能力,這是很有必要的,甚至你重點關注擔保人,這個也無可厚非,因為在實際案例中,很多時候,沒有擔保人的存在,借貸關係很有可能就無法成立。所以,如果在預料債務人無法及時清償債務的時候,你把目光投向當初的擔保人,關注擔保人的財務狀況從維護自身權益的角度而言,是ok的。

2、如果你是債務人。那麼你首先要反思的是自己,還是儘快想辦法還債吧,千萬不要想著把你的擔保人拖下水,這個無論是法律上還是道義上都是不對的,人無信不立,你這麼做,名聲就壞了,可算是恩將仇報了,這樣的人,以後誰還願意和你來往呢?

3、如果你是擔保人。你這麼做,可能是出於自保的考慮,但是已經來不及了。因為《合同法》 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而你作為擔保人是要負連帶責任的,此時,你需要檢討的是當初為何給別人擔保,而不是設法逃避責任。


投資和理財那些事兒


與擔保人有啥關係呀?急著用錢的是借款人,想得利息的是出借人,就擔保人傻,不用錢,不見錢,寫個字,最後還錢!而借款人和麼事人一樣逍遙自在!什麼狗屁擔保法!騙孑,惡棍


zhangxinxue


如與擔保人沒關係出借人是上你家請你為借錢人擔保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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