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担保人提前半年转移财产是否构成恶意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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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恶意转移财产,最高法的规定是非常清楚的,即"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就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所以,对于担保人来说,如果提前半年转移财产并在半年后影响了法院无法执行相关案件,自然就构成了恶意转移财产。


但这个问题更让我感兴趣的是:不知道题主是以债权人、债务人又或是担保人的心态来问这个问题的呢?仔细想来,真是让人感慨,人心啊!

1、如果你是债权人。那么你密切关注债务人以及担保人的偿债能力,这是很有必要的,甚至你重点关注担保人,这个也无可厚非,因为在实际案例中,很多时候,没有担保人的存在,借贷关系很有可能就无法成立。所以,如果在预料债务人无法及时清偿债务的时候,你把目光投向当初的担保人,关注担保人的财务状况从维护自身权益的角度而言,是ok的。

2、如果你是债务人。那么你首先要反思的是自己,还是尽快想办法还债吧,千万不要想着把你的担保人拖下水,这个无论是法律上还是道义上都是不对的,人无信不立,你这么做,名声就坏了,可算是恩将仇报了,这样的人,以后谁还愿意和你来往呢?

3、如果你是担保人。你这么做,可能是出于自保的考虑,但是已经来不及了。因为《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而你作为担保人是要负连带责任的,此时,你需要检讨的是当初为何给别人担保,而不是设法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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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担保人有啥关系呀?急着用钱的是借款人,想得利息的是出借人,就担保人傻,不用钱,不见钱,写个字,最后还钱!而借款人和么事人一样逍遥自在!什么狗屁担保法!骗孑,恶棍


zhangxinxue


如与担保人没关系出借人是上你家请你为借钱人担保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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