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房屋被認定為違建,接著就被強拆,其實可以這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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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認定為違建,接著就被強拆,其實可以這麼辦!

導讀:在徵地拆遷過程中,很多被徵收人都會遇到這樣一個“難題”,自家的房子是合理合法建造的,並且居住多年,可到了徵地拆遷的時候,突然就變成了違法建築,後面還被來歷不明的人給強拆了,自己想要拿回房屋的補償、想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卻不知道該怎麼爭取補償、不知道該起訴誰、該如何做去挽回自己的損失。

現實中,也存在很多這樣的情況。例如瀋陽市的呂先生本是有證的房屋,卻收到了當地三個單位聯合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被責令三日內拆除自家房屋。呂先生憤慨難當,於是拿上自己手中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與房產證,通過律師的幫助,將三個單位起訴至法院,通過不懈努力,最終區法院作出《行政判決書》,判決確定該區三單位聯合對呂先生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違法;還有安徽宿州的王女士在2011年出資在自己的宅基地上蓋了新房子,可在2017年12月底,當地相關部門張貼了徵地公告,確定了王女士的房屋也在徵地範圍內,可在調查描繪階段,王女士的房子卻認定成為了違建,並且不給王女士任何補償費用,一時間王女士情緒十分激動,甚至出現了輕生的念頭,經過一段時間的平復後,王女士決定全權委託律師代理,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至今案件還在審理中……像這樣的情況還有很多很多,就不一一介紹了。

房屋被認定為違建,接著就被強拆,其實可以這麼辦!

下面我和大家講一講,如果遇到這樣的情況,應當怎麼做去得到我們應得補償。

首先,我們可以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先補償後搬遷原則、第二十八條規定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和第三十一條規定暴力等非法搬遷法律責任等法律法規確定徵收方強拆行政行為違法。

其次,在確定了徵收方強拆行為違法後,我們需要找出強拆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當局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行政機關組織實施。”

據此我們可以得出,僅有市、縣級人民相關單位才具有依法徵收土地及其附屬物的職權,發佈公告亦是其履行職權的表現。由此可推定強制拆除行政行為系市、縣級相關單位或其委託的主體實施。當然,有時候法院可能不知道的去推定市、縣級相關單位為強拆行為的主體,這時候就需要我們去收集以下證據:

1.對拆遷現場進行錄音錄像並報警,如並不重視這次報警行為,需要保留,證明報過警。

2.通過在拆遷時發佈的房屋拆遷公告、補償協議書、房屋評估報告等材料,以此來判斷拆遷參與的主體。

3. 實踐中,一些地方行政機關及其部門在拆遷過程中沒有作出相關的拆遷文件和材料,在事先未通知的情況下往往都是採取突擊式地將被徵收人的房屋強制拆除,這時候最好委託專業的拆遷律師介入,通過信息公開等方式來獲取徵收文件,來找出強拆的主體。

最後,我們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依法賠償】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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