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強東被起訴#從辛普森殺妻案民事賠償看劉強東被訴強姦獲得法院支持的概率有多大?很多人都說:辛普森案刑事被認定為無罪,民事被認定為賠償,證明民事和刑事不一樣。所以,強姦也是如此,即便刑事上被認定為無罪,民事上也一定會和辛普森案一樣,可以得到賠償。對這個問題,我談6點:1、辛普森案民事訴訟的部分事實:1994年7月27日、1995年6月12日受害人的親屬向法院提起非法致人死亡而要求賠償的民事訴訟。美利堅合眾國.加利福尼亞州.聖塔莫尼卡民事法院主審法官希諾詩.富基薩肯法官審理這個案件。在審理本案過程中法官禁止記者拍攝,並限制雙方代理律師就案件公開發表言論,限制了有關種族歧視的言論對法庭的影響,在相對平靜的環境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在庭審過程中,原告出示的證據基本上還是刑事訴訟的翻版,但也有一些補充證據,經陪審團審理,儘管辛普森被認定為無罪,但陪審團一致認為辛普森對兩名受害人的死亡負有責任,並判決支付被害人家屬合計3350萬美金的賠償。2、辛普森民事案件的論證邏輯。這個案子中儘管辛普森謀殺罪的指控不成立,但是有人死了這是客觀的事實,而這兩個死者從證據看一定不是自殺,那麼必然是有人把他們殺了。而根據陪審團的審查,對辛普森關於自己不在場的辯解與供述,陪審團產生高度懷疑,大家一致認為,從民事案件的角度,足以認定這件事就是辛普森乾的,所以法院判決由辛普森對兩個被害人死亡的後果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的確揭示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在審判上的高度差異。在刑事判決中,即便我幹了,只要不能排除全部可能,法律上我就是沒幹。但是民事上,不論這件事情你乾沒幹,只要在證據上基本上能夠認定是你乾的,就可以認定是你乾的。3、劉強東案和辛普森案不同。辛普森案在民事上的後果是有人已經死了,這個是客觀的事實,不需要再用證據去判斷,陪審團需要認定的是辛普森應不應該對死者負責,應不應該承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所以陪審團的工作是在死亡後果已經明確的情況下,判斷到底是不是可以把責任拍到辛普森頭上。劉強東案則不一樣。因為這個案子的損害後果就是強姦本身,當然如果強姦還造成了身體上的扭傷、擦傷的另當別論,還有就是認定強姦後精神上的損害。兩個人發生性關係,如果已經認定不是強姦,那麼強姦這個損害後果在現有證據框架下,是不存在的。4、有一種情況應該是必然勝訴的。比如現有監控或者音像資料等已經足以證明女孩被強姦了,女孩子在發生性關係時激烈反抗,而且錄像中顯示有一個男人的影像資料,儘管刑事犯罪指控中,男人也被確定為劉強東,但是因為刑事訴訟程序等方面的問題,或者是警方取證不合法等問題,劉強東被確定為無罪。這個時候,你去起訴民事賠償應該是勝訴無疑的。5、目測勝訴概率低。但是本案如果口供以及一切證據就是兩個人發生了性關係。而發生關係後,一方主張是強姦,另一方主張是自願。在這種情況下,沒有證據支持劉強東沒強迫與女性發生了性行為。在這個時候,你去提起民事訴訟,還是主張你被強姦,進而要求劉牽動承擔強姦造成的損害責任,你覺得勝訴的概率會多大?6、其他情形。當然,在這個過程中,雙方協商、和解,男方自願支付一筆費用來封口,就又另當別論。只是這個不是司法判斷本身的邏輯,而是訴訟技巧的邏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