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8 化學系高材生“學以致用”自制毒品獲刑十年

揚子晚報網1月21日訊(通訊員 常金文 記者 萬凌雲)19日,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當庭宣判,郝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聽到“毒子”被判決的那一刻,郝某的老父親難忍傷心,當庭落下淚來!

主審法官介紹,2014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郝某先後在鎮江潤州區韋崗鎮和丹徒區上會鎮,租賃廠房用於化工原料生產,並銷往美國、英國以及烏克蘭等西方國家。2016年7月20號,鎮江警方根據上海海關提供的線索,多方輾轉後查到了郝某所經營的工廠。在現場,民警發現郝某所生產的化學品含有劇毒,相比於大麻素、興奮劑、致幻劑等管制毒品,它有著類似甚至更強的興奮、致幻、麻醉效果。

鎮江市公安局禁毒支隊緝毒大隊民警介紹,現場包括郝某工廠內部的生產設備、生產原料警方都有取證,並且送往國家實驗室檢測,檢測出來確實是屬於合成大麻之類的物質。警方現場查封、扣押上述物質近50千克,折算成海洛因達70多千克。

記者瞭解到,早在2015年10月1號,郝某所生產的化學品 N-(1-甲氧基羰基-2-甲基丙基)-1-(5-氟戊基)吲唑-3-甲酰胺(英文簡稱5F-AMB)、N-(1-氨甲酰基-2-甲基丙基)-1-戊基吲唑-3-甲酰胺(英文簡稱AB-PINACA)、N-(1-氨甲酰基-2-甲基丙基)-1-(4-氟苄基)吲唑-3-甲酰胺(英文簡稱AB-FUBINACA),被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就被納入我國116種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範疇。

這一點,庭審中郝某交代,他也在第一時間便通過網絡有所瞭解。但之後,郝某並沒有及時銷燬廠裡的化學品,反而將其大量屯放在倉庫裡。

郝某2005年從蘭州某大學化學系畢業,是一名不折不扣的高材生,這家化工廠也投入了他所有的心血和積蓄。因此,他一直想著將這批被納入新精神活性物質範疇的化學品,加以改造,轉換成不受管制的或者合法的產品。“之前我也就是做化工的,所以後來想做這個化工產品,也不想做違法的事情。沒有意識到會把它定性為毒品,因為當時對毒品的定義還不瞭解。”

法院審理認為,郝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明知自己生產的多種化學品,已被國家列入管制,仍然非法持有,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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