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村子裡有五十畝地到期了,村委想收回,地上種的樹怎麼處理?

吉祥如意8734301454888


農村種樹的土地屬於林地,林地是農村承包土地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戶承包的土地,其合法權益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那麼承包期到期了,村委會想收回,地上種的樹怎麼辦?

首先、與村委會協商依法延長承包期。

最新《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林地承包期限為30~70年,承包期屆滿後按照耕地順延的方式繼續延長承包期,也就是30~70年承包期到期後再繼續延長承包期30~70年,說明我國農村的承包林地政策是長期穩定不變的,村委會不能隨意收回承包地。農戶承包林地的期限到期後可以跟發包方協商,依法延長林地承包期。



其次、與村委會協商補償可以收回。

林地承包期到期後,雖然法律規定可以延長承包期,但如果發包方有需要,必須要收回承包地的,發包方必須對承包農戶在承包土地上的投入及資產即培植的林木及土地改良進行經濟補償,不能無償收回,除非農戶承包的土地未種樹,未改良,在荒地的情況下,承包期到期了村裡面可以無償收回。承包地上種的樹木屬於農戶的合法材產,必須受到法律保護,如果承包地到期了,農戶種的樹木得不到法律保護,誰也不敢承包林地經營,所以,村裡面要收回承包林地,必須支付農戶承包地上相關合法財產的經濟補償。


再次、長期經營林地事實可以代替承包關係。

也就是說,承包經營戶原來承包村裡面土地種樹已經簽定了承包合同的,後來由於時間長,承包合同掉了,不代表承包戶的合法權益無保障,承包戶多年承包土地經營林地的事實可以代表承包關係是承在的,如果是農戶非法佔用村集體土地種樹,在違規佔地種樹開始年代,村集體就應出面阻止,無論是歷史遺留的管理問題還是農民承包合同真找不到了,農戶經營林地的事實關係都是承在的,農民的合法材產需受到法律保護。


總之,農戶承包經營的林地,找不到承包合同了不代表承包地就會補無償收回,一是可以協商重新簽定承包合同,即延長承包期,二是協商依法補償後林權由村裡面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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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粑兄弟


村子裡有五十畝地到期了,村委想收回,地上種的樹怎麼處理?

你承包村上的五十畝地,三十年承包時間已經到期了,村委會現在想收回,或者是承包金需要漲價這都是村委會說了算話呀。

想當年甲方村委會出讓承包地時,肯定村委會與你簽訂了一紙合同了的,並不會存在口頭協議的,土地三十年承包期你適合於幹什麼?當時你自己的心中也胸有成竹的,有計劃安排好了的呀。


三十年土地承包期,如果你在土地上栽種杉木林的話,也砍伐了兩遍樹木給賣了,頭批杉木栽樹苗,土中種紅薯,花生等農作物也賺錢了吧,第二批杉木你肯定會讓樹兜發苗,生長更快了,兩批樹木加起來,頭批收益付村委會租金,第二批樹木賣掉了你就是純賺了嘛。

三十年土地承包期,如果你是栽種的經濟林,如油茶樹,茶葉樹,板栗樹,犁子樹,蘋果,奈李樹的話,成熟期才3年就掛果了,你也賺了27年的錢了呀,縱然是果樹還掛果,也屬於老樹了呀,價值也沒有那麼高了嘛,如果你們雙方都按合同辦事,村委會收回土地如果是租給別人也種植樹木的話,那肯定是你第一承包人最有權續租了,也只是承包金略有上漲一些是不是?這就好商量了,你也不可能一言堂,畢竟現在什麼東西在漲價了。


也不是說,在你承包了村上50畝地,才5年時間,果樹才剛剛掛果,村委會就先撕毀合同,不租給你了,讓你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如果是這樣子的情況,你可以手持合同,把村委會告上法院去栽決。

如果你三十年承包期滿了,村委會的五十畝地要出租給外來企業修建廠房,在當地辦企業,搞活當地經濟的話,那你土地上的所有樹木只能砍伐扛回家了,合同期滿無話可說,集體的土地甲方村委會有自己的決策權力,你自己只有去重新開始找地移栽樹木了,村委會沒有一分錢補償給你,而且你必須要趕緊把五十畝地上的樹木處理掉,否則挖土機還要你付費的就不划算了。



所以,七星老農個人認為,承包了集體50畝地種樹,合同三十年時間已經到期了,如果是村委會繼續把土地承包給其他的村民種植樹木的話,你第一承包人應該是有優先權續租的,只是承包金與村委會另行商量好就行了。

如果50畝地三十年時間已經到期了,村委會打算利用這50畝山地招商引資,做商業開發修建廠房,工業園區,搞活當地經濟,增加農村就業的話,經濟價值永遠高於了你種植樹木,那你就必須按照合同辦事,無條件處理掉土地上的樹木,集體利益永遠大於個人利益,村委會收回土地叫合理合法!大家認為呢?歡迎大家都發表自己的看法吧,謝謝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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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老農


承包村集體的土地種的樹,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如何處理地上的樹,主要是看你與村集體在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是怎麼約定的,如果有約定則按約定內容執行。

如果沒有約定,土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是村集體資產,地上的樹是你種的,所有權歸你,你有權將地上種的樹自行處理後,在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後將土地交還給村集體。如果想繼續承包,可以採取以下辦法:

一、和村集體協商,將地上種的樹作價轉讓給村集體。地上種的樹是你個人財產,如果沒有成材,達不到砍伐出售的條件,過早砍伐出售不出去,帶來的損失大,那麼這時可以和村集體協商,將地上種的樹作價轉讓給村集體,從而獲得轉讓費用,減少損失。

二、和村集體協商,繼續承包土地。不過繼承包也是在合同到期,解除合同之後才能再次簽訂合同,或者是在合同到期之前,簽訂補充合同延長承包的期限。不過不管是簽訂繼續承包合同,還是簽訂補充合同,都會面臨不可預見的風險。

因為土地是村集體的,是村集體資產,涉及全體村民的利益,因此在處分時要召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才能辦理。

如果村民會議討論通過,你可以繼續承包;如果村民會議討論不通過,你就無權繼續承包。亦或者在村民會議討論的時候,要有人提出參與承包的話,幾方參與競爭,就會提高承包土地的費用,就算是人家惡意競爭你也無可奈何。

所以,如果想繼續承包土地的話,除了和村集體協商之外,和其他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積極的協商,搞好關係也必不可少,不能忽視。


農村一山貨


土地承包期限。在我國土地只能國家、集體所有,因此,對於其他主體使用土地,僅僅是用益物權。用益物權一般有期限規定,如,耕地為三十年,林地為五十年等等。悟空回答中提及的林地到期後,林木怎麼辦的問題。千萬不能私自砍伐,可能涉嫌濫伐林木罪。解決的辦法:一是協商,價格不能確定,由園林部門鑑定。二是訴訟,價格確定辦法同上。


南京徐劍


俗話說“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再如“君子之言,信而有徵”,古往今來,華夏文明一直都在倡導言而有信的基本道德規範,所以合同到期,按期歸還土地也是一種誠信的表現,那麼上面的樹怎麼處理呢?

誠信為本,按合同踐約

三十年前的合同可能相對比較簡單,沒有目前簽訂的合同那麼規範,但只要合同對土地上的附屬物有明確規定,就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去踐行。

簡單列舉幾個實例。在工作中這種承包合同見得比較多,大致有以下幾種規定:一是承包方到期自行清理地表附屬物按期歸還;二是承包方到期自行清理栽種樹木,但必須保留5公分及以下樹木不得砍伐;三是有的合同相對更人性化,明確承包方到期伐光樹木歸還土地,如因政策問題不能砍伐,雙方協商解決。

無論何種協商的約定,承包方都需要儘可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條款。

合同沒有明確規定,可補充協商解決

由於是三十年前的合同,或許很粗放沒有明確約定,針對這種情況可以雙方補充協議,協商解決,解決的途徑主要有以下幾點。

  • 種植的是用材林

以培育木材為主的用材林,可以直接申請採伐,採伐後歸還土地。這種非林地的土地上種植的樹木,不受採伐限額限制,可以隨時申請採伐。但如果是自然保護區範圍,那是不允許採伐的,需要注意。
  • 種植的是經濟林

種植的是經濟林,那得看該經濟林處在哪個階段,如果已過盛果期,可以適當協商作價一併移交或申請砍伐後移交;如果正處盛果期,採伐的確可惜,可以協商延期或適當作價移交;如果是幼林,可以協商延期承包或移植苗木後移交土地。

合同遺失或損毀

這個也不用過多擔心,土地經營也不是一年兩年的事,當初沒有協商好籤訂合同又怎麼會經營三十年?再者合同有多種多樣,其中就包括口頭約定,只要是事實,終究會得到認可。

如果村委會不過於糾結合同之事,可以按照上述正常處理方法了結;如果村委會提出合同文本一事,理論上合同當初是一式兩份,村委會也有存檔,村委會存檔的也遺失那是村委會的過失,可以找一些知情人的證言證詞作為依據。

綜上所述,無論合同是否找到,承包肯定是事實,到期也是事實,妥善處置好上面的樹木按期歸還才是最正確的做法。


基層林業


那就要看是什麼土地,如果是農用土地,種樹就不合要求,如果有約定,就得接約定辦,該退就得退。

如果不是農用地,適合植樹的地,當初籤合同時,村裡同意植樹,三十年收回是不合理的,也不符合法律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林木的承包期和農業用地的承包期是不一樣的一,應嚴格按法律辦事,才是公平的。


沐浴祥光689


——如果屬於按人口分配的家庭承包地,承包合同到期,除非村子裡把承包地全部收回重新分配和承包土地的家庭主動放棄,否則不允許單獨收回某家的承包地。合同到期應再延長承包期三十年。這是《土地法》和《土地承包法》規定的。如果村委收回就是違法。

——如果屬於承包村子裡的機動地,一方面,要向村裡繳納承包費;另一方面,合同到期了,如果合同裡有約定,村委會是有權利收回承包地的。


感覺題主說的這個問題應該屬於第二種情況,即承包的是村裡的機動地。如果村委會要收回承包地,地上的樹該怎麼處理?

首先,地上的樹屬於承包土地人的私人財產,應該在與村委會約定的時間內,由承包人自行處理。一是如果村子想繼續對外承包土地,現在的承包人可以和村子協商,重新確定承包價格,簽訂承包合同,繼續承包;二是由承包人負責把樹移走或者變賣;三是把樹木作價買給村委會,等等。

總之,只要知道地上種的樹屬於承包人的私人財產,承包人在約定的時間內把樹處理掉,把地還給村子裡或者重新簽訂承包合同就可以了。之於承包人如何處理這些樹,就是承包人自己的事了。

如果在約定的時間內,承包人沒有把樹處理掉,賴著土地不讓,村委會有權通過法律手段進行強制拆除或者拍賣。


題主這個問題,跟土地上可不可以種樹沒有關係。


二胡的世界


既然合同到期,如何處理是承包者自己的事,村委想收回土地是符合法律政策的。


老王1878274


首先要在保證承租方的利益不受損害的前提下進行協商。

各地區官方有不同的補償標準,可以做為有爭議的依據。

不同樹種,不同樹齡。相應價格發生變化。勿搞一刀切。

承包方不要漫天要價。村委會不得仗勢欺人。事情就好說了。


70後的腹脹鳴哥


看看當時的合同啊,按照合同來,如果土地繼續出租,當初你們簽訂合同時一般會有優先續租這樣的約定的。如果當初你們沒有約定優先續租的權利,那麼只能按照合同來了,這麼長時間的合同應該早做打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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