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3 朔州:李登勇等人重大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

12月3日,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李登勇等人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該案被告人共23人,涉及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採礦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證罪、包庇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等13項罪名,其中12名被告人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法院經審理查明:自2011年以來,被告人李登勇等人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組織結構穩定、層級明晰。該組織通過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非法採礦、敲詐勒索、非法佔用農用地、聚眾鬥毆、非法持有槍支等犯罪活動攫取經濟利益,非法所得數額達1600餘萬元,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並將獲取的部分經濟利益用於違法犯罪活動和維繫組織的生存、發展。該組織為確立、維護組織的勢力、影響和利益,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實施有組織犯罪10起,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造成多名被害人重傷、輕傷,對礦產、土地資源及生產經營秩序造成嚴重破壞。該組織在當地已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李登勇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採礦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李俠、張亮等其他11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分別被判處十六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相應財產刑;被告人李潤河、豐鵬等11名非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犯敲詐勒索罪、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等,分別被判處十二年至十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相應財產刑。 (記者 薛禮偉)

朔州:李登勇等人重大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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