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 民間借貸:出借人行使撤銷權訴訟


民間借貸:出借人行使撤銷權訴訟

民間借貸:出借人行使撤銷權訴訟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據此規定,出借人行使撤銷權,是指出借人對借款人放棄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低價轉讓財產而對借款債權造成損害的行為,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而使之無效的權利。

借款人取得借款後,對其財產作出處分致使出借人債權難以實現的,出借人為保全自已的債權不受非法侵害,可以按照這條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行使撤銷權。出借人行使撤銷權是解決借款人某些行為給其債權帶來風險的法定權利。

(1)借款人放棄到期債權。借款人負有到期借款債務不能清償,卻又放棄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這是借款人故意損害出借人債權的行為,出借人對借款人這種行為,可以行使撤銷權使之無效。這裡的“到期”有兩個意思:一是借款人對出借人負有借款債務已經到期;二是借款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也已到期。借款人對出借人的債務已到期,但借款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未到期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以損害第三人利益為由,認定借款人該行為無效,而不適用撤銷權的規定。

(2)借款人無償轉讓財產。有些借款人大量舉債後,為了逃避債務,將財產無償轉讓給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親戚朋友,有的名義上將財產轉讓給他人並辦理了過戶或交付手續,實際上仍為其所有,對此出借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使其無償轉讓行為無效。但是,借款人無償轉讓財產後,餘留財產仍足以清償全部借款債務的,出借人的債權尚未有遭受侵害的風險,因而不得行使撤銷權。

出借人依據《合同法》規定,以借款人無償轉讓財產造成其損害為由行使撤銷權,不以第三人(受讓人)主觀上惡意或者善意為條件,即使受讓人主觀上根本不知道,也不得因善意受讓而損害他人債權,所以,受讓人應當返還無償受讓的財產,如不主動返還,出借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使其無償受讓無效。

(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在借款債權仍有保障實現的情況下,低價轉讓財產是借款人的自由處分權,不論價款低到什麼程度,不論價款明顯不合理,不論受讓人知道還是不知道,出借人都不得行使撤銷權。借款人低價轉讓財產若是合理的,且用於清償借款債務的,也不可撤銷。借款人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款低價轉讓財產,只有造成出借人的債權不能完全實現的,出借人才有條件行使撤銷權。

以低價轉讓財產為由行使撤銷權,應以受讓人在主觀上具有惡意為條件。財產已經進入市場流轉,市場價格經常變化,低價買受又是人們的正常心理表現,因而,只要受讓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借款人低價出讓是為了逃避債務,即為善意買受。在第三人善意買受的情況下,如果也允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就會直接損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就會影響市場交易的正常秩序。如果受讓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低價出讓財產是為了逃避債務,且明知受讓價款明顯低於市場價而受讓的,則不論其出於貪圖便宜心理,還是有意幫助借款人逃避債務,均為惡意買受。第三人惡意受讓而侵害出借人債權的,出借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使買受人承擔返還財產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4)出借人行使撤銷權的訴訟主體。對民間借貸而言,在撤銷權訴訟中,原告只能是對借款人享有債權的出借人,被告只能是借款人。借款人放棄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是借款人的單方行為,當然以借款人為被告;借款人與第三人達成轉讓財產協議,只要以借款人為被告,撤銷借款人出讓財產的行為,該協議就歸於無效,不需要再撤銷第三人的行為,由此造成第三人的損失的,由借款人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受讓人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受益人或者受讓人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與撤銷權訴訟,提供證據,進行辯論,支持借款人,有利於維護自己的民事權益。當受益人、受讓人負有撤銷權訴訟中某種法律義務(如返還財物)時,因其已參與訴設,有利於人民法院判令其承擔民事責任。

(5)出借人行使撤銷權的訴訟時效。《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據此規定,出借人提起撤銷權訴訟有兩種期限,即知道事由期限和行為發生期限。知道事由期限,是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的訴訟期限。一年行使撤銷權的訴訟期限,前提條件是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撤銷權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一年內不行使撤銷權,將喪失勝訴權。

行為發生期限,是撤銷權人自借款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行使撤銷權的訴訟期限。行為發生的五年期限,適用於撤銷權人由於客觀原因不可能知道借款人已經放棄債權或者處分財產等情況。撤銷權人自借款人行為發生之日起,因客觀上不知道,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這裡的“一年”和“五年”兩種期限是不變期限,不發生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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