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4 永安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惡勢力團伙犯罪案件

日前,永安法院對顏某順等7人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尋釁滋事罪的涉惡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三年到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到四千元不等的罰金,有力震懾了惡勢力犯罪分子。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間,被告人顏某順、林某甲先後糾集被告人鄭某、蘇某令、吳某橋、林某梁、曹某鑫、鄭某銘(另案處理)、肖某(另案處理),陸續共同出資180萬餘元成立“興融”、“融E借”等網絡放貸公司,先後購買14234條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網絡高利放貸。當借款人逾期未歸還借款時,對借款人及其親屬、朋友、同事等人採取電話轟炸,發送惡意信息和微信等“軟暴力”手段,對借款人及其親屬、朋友、同事等人進行恐嚇、辱罵和滋擾,逼迫借款人及其親友歸還借款,嚴重影響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形成惡勢力犯罪團伙。與此同時,被告人顏某順在實施網絡放貸過程中,還通過網絡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24.39萬條,用於個人使用。

永安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顏某順、林某甲、鄭某、曹某鑫、林某梁、蘇某令、吳某橋為實施網絡小額款貸,非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用於不法用途,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其中被告人顏某順屬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顏某順、林某甲、鄭某、曹某鑫、林某梁、蘇某令、吳某橋在追討債務過程中,對借款人及其親朋好友採取電話轟炸、發送惡意短信、微信等方式進行辱罵、滋擾,情節惡劣,其行為又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七被告人均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被告人顏某順、林某甲、鄭某、曹某鑫、林某梁、蘇某令、吳某橋在永安區長期聚集在一起,以“軟暴力”的手段,實施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尋釁滋事的違法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惡勢力團伙,應從重處罰。據此,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情節,永安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被告人顏建順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其他6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二年二個月到十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八千元到四千元不等的罰金。

黃崇權 鄭科強來源: 永安市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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