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我在一用人單位工作,由於各種原因現在不想幹了,可是老闆威脅不幹不給錢,該找誰說理?

刂先生丶丶丶


你好,員工如果不想在單位工作了,一定要書面寫辭職報告給領導,30天等待期一到,就可以辦理離職手續;如果單位不給辦離職手續,員工可以自動離職,且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你現在就要按照我上面說的流程來辭職。也就是說,當你因為各種原因不想在單位幹了,此時你首先應該書面寫辭職報告,然後把辭職報告交給老闆,繼續工作30天,這30天是辭職的一個等待期限。

30天期限一到,老闆必須給你辦理離職手續,如果老闆不給你辦離職手續,你就可以直接走人,且不用承擔任何責任,該給的工資老闆還必須給你結清。

至於你給老闆說你不想幹了,結果老闆威脅你不幹就不給你工錢,這個在我看來就是老闆嚇唬你,目的就是想要把你留下來讓你多為他幹活而已。

我現在告訴你,老闆這樣威脅你,你不要理會。你就按我上面說的辦,先書面寫辭職報告,然後把辭職報告交給老闆,接著繼續工作30天,30天之後直接找老闆辦辭職手續。如果老闆給辦辭職手續,那就什麼事都沒有;如果老闆不給辦離職手續,那就直接去勞動部門投訴。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是法律賦予你可以辭職的法定權力,誰都不能阻攔你,老闆也不能威脅你。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以威脅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所以,你的老闆威脅你不幹就不給工錢,就屬於一種強迫勞動的手段。如果你打了辭職報告,30天等待期過了後老闆還這樣對待你,那麼你就可以立即離職,然後去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至於你的工資你放心,你幹了多少天,老闆就必須給你發多少天的工資,一分錢都扣不了你的。因為你投訴了,勞動部門會幫你解決這個事兒。

以上就是我的一點個人看法,希望對你有用。


Sir聊HR


題主的問題,是比較具有代表性,很多暴發戶出身的老闆,總感覺自己就是天,想怎麼來就怎麼來,員工離職,扣錢,或者不給錢,這類型的公司,就不應該有所發展!題主的情況,我想從一個案例說起

辭職扣50%工資,等於剩餘工資直接取消,合同有約定,勞動局:違反勞動法的都無效

上個月,我們公司有一個女員工因懷孕而辭職,沒有給企業留招人的時間,屬於急辭,老闆就以勞動合同約定扣除50%工資,而且制度也有這方面的規定,員工也有簽字,很多人認為,員工只能認倒黴?錯了,後來員工直接去找了勞動局,勞動局打來電話,說不管你合同怎麼寫,規章制度是你們公司自己的,一切的約定,必須有個前提,就是遵守勞動法,違法的合同,本身就不受法律保護,即使員工過錯在先,沒有提前辭職,對企業造成了損失,最多也只能扣除工資的20%,剛開始老闆態度很強硬,最後還是給了

很多人不相信勞動法,甚至總是說勞動局調節不會有結果,其實是不全面的,我們寧可信其有,萬一實現了呢?題主的情況,老闆威脅不給錢,個人認為,我們應該從幾方面進行處理

尋求法律援助,諮詢法律規定以及需要的證據

面對想辭職,老闆就威脅不給工資的情況,我們不能武斷的說幹,還是不幹,首先我們可以直接電話當地的法律援助熱線,這些都是律師在線的,免費的,向律師諮詢遇到這種情況如何處理,如何維權,我們需要蒐集那些證據主要有一下幾點要注意的


  1. 用人單位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如何處理

  2. 如果進行維權,哪些證據可以作為工作的證明

  3. 老闆不給工資,我們維權的流程

蒐集證據後,果斷辭職,因為早晚辭職都不給錢

遇到這樣的老闆,早晚辭職,都會不給錢,那麼索性早點辭職,但是辭職之前,我們工作的證據,要先蒐集好,而後遞交一份辭職報告,最好以快遞或是電子郵件形式,發送給老闆,這樣就表明,我們已經按照規定辭職了,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我們辭職,不需要他批准,而是通知他

沒有按時發工資,到勞動局維權

很多人說,這個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我們等不起,是的,走維權之路,可能會很長,就像我們公司那個女工,第一步勞動局調節,都弄了快1個月了,但是,最終肯定會有結果,我們也不需要一直呆在勞動局,只要表明我們的立場,而後隔三差五打個電話即可,不會太多的影響我們的工作


如果勞動調節不了,我們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進而是法院,如果真的到了法院起訴的程度,只要是公司,只要違反了勞動法,最終都會服軟,因為一旦通過法院判決,公司,可能會上黑名單,以後銀行貸款什麼的,都會成問題,而且既然到了法院,就會公示,以後公司還怎麼招人

綜上,當遇到老闆不給工資的情況,我們首先第一步,就是要了解這方面的法律法規,而後大勞動局維權,這個才是最正確的,當然時效性方面,有可能不會太快,但是我們可以一邊找新的工作,一邊維權,要相信我們的勞動部門


EXCEL知識屋


員工不想幹了,老闆威脅說,不幹就不給錢。這是典型的違法行為!

員工不想在用人單位工作了,只要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交辭職報告即可。用人單位必須在三十日之內給員工辦理離職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合法權利,任何人都無法剝奪。

老闆之所以這麼說,目的就是嚇唬你,不讓你走,好留下來繼續工作。你如果真下定決心想離職,就不用怕他,按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要求,提前三十日,給他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就行。

不知你是以口頭形式還是以書面形式提出的?如果是以口頭形式提出的,那可不行;口頭形式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要求,必須要書面的才行。

如果是以口頭形式提出的,就要重新提出書面辭職申請。根據你的描述,我感覺你的老闆是一個比較霸道,蠻不講理的人。對這種人,你得要防他出爾反爾。在給他辭職報告時,要留下辭職報告的複印件或用手機拍照,留下證據。這對以後維權時有用處。

在你提交了書面報告後,你就耐心工作三十天。等到了三十天,如果老闆不給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就直接走人。帶齊證據,到勞動監察部門去投訴。

至於老闆威脅說的不給工資的事,也不用擔心。國家《工資支付條例》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既然已經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了投訴,勞動監察部門會幫助你的。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能有所幫助。

【職場心語劉,真誠歡迎您的關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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