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不想幹了,離職不批,因為身體不能熬夜了,怎麼辦?

難忘情人


一、試用期內

(一)單位可解除情況(應說明解除理由):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1條、26條。

(二)勞動者可解除情況:

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

二、固定期限員工

(一)單位可解除,且不需要提前通知的: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6條。

(二)單位可解除,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情況(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下列情況下不可解除:

1.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42條、第46條。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42條、第46條。

(四)勞動者可解除情況:

1. 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

2.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 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3.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五)合同期滿雙方不能就合同續訂達成一致意見:

1. 等於或高於原勞動合同標準,勞動者不同意續訂,解除勞動關係。

2. 低於原勞動合同標準,勞動者不同意續訂,解除勞動關係(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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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先鋒隊


不想幹了,離職不批,因為身體不能熬夜了,怎麼辦?

現在的就業環境不是很好,不少人會為了工作而感到焦慮和擔憂,可是出於個人或者家庭生存的壓力,也沒有勇氣去辭職去換另一份工作,即使毫無顧慮地向公司提交了辭呈,離職的過程可能也不會那麼順暢,會讓你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

我們在生活中經常會聽到某某人向公司提出辭職,但是公司以目前人手不夠找不到合適的人員接替為理由不予批准,或者是沒有理由就是不簽字批准,更有甚者在員工即將離職的時候矢口否認從未收到過辭職信,你認為公司這樣的做法正確嗎?不批辭職信的理由各種各樣,難道用人單位不批准我們就不可以離開嗎?


勞動合同法對於員工辭職的事情是怎麼規定的呢?

根據《勞動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員工在試用期提出離職,只需要提前3天就可以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已過試用期是正式員工,只需要提前30天寫好書面辭職報告交給部門領導手中,就可以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了。

根據該法條,我們可以很清楚地知道:員工提出離職是法律賦予的權利,而其法定義務則是在離職前做到提前預告就可以了。這裡特別想強調一點,就是員工在試用期提出辭職的,辭職的形式可以是口頭通知,也可以是書面通知;但是員工如果不是在試用期,法律明確規定必須是以書面通知的形式告知用人單位。基於此,小小個人的建議是,不管是不是在試用期,一律採取書面通知的形式會更好,就算以後發生勞動糾紛,因為我們事先就保留了證據,這樣對我們就很有利了。


員工盡到通知義務,但是用人單位不予批准,辭職後不發工資怎麼辦?

根據《勞動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拖欠勞動者工資,若存在拖欠,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

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勞動者只要幹一天活,就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一天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就是不批准離職,勞動者強行離開的話,用人單位可能會以扣罰工資相威脅,我們遇到這樣的情況也不用擔心,拿著手頭上保留好的證據直接向勞動部門申訴就可以了。但是,用人單位也是可以根據以往發工資的慣例,選擇在本月或者是下個月某個時間一次性結清工資的。


總結:

①在離職前,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做好交接工作,返還公司的財物,做到“好聚好散”;

②關於辭職信最好用書面通知的形式,建議使用EMS快遞,並在詳情單上註明“辭職通知書”,即便用人單位不簽收,這個郵政的退件憑條也可以作為相應的證據;

③辭職是員工通知用人單位,而不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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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不批有兩個方法:

走有理有據的法律渠道

提交辭職信單位是有權拒絕的。但是由於你身體不適,不適合長期熬夜。 可以提前30天向單位發出了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即使單位領導不簽字批准,也可以在30天以後離開原單位,單位不依法履行相關手續的話,可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也可以申請勞動保障監察,要求單位履行法定義務。這裡面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7條。

如果是大公司,應該不會發生離職不批的情況,小公司的話,老闆大部分時候勞動法律意識薄弱。搬出勞動法,一切都好使。

曉之以情,動之以理

我不清楚你離職申請怎麼寫的,但是我建議,你寫上自己身體不適,不能長期熬夜,可能會造成突發性危險這類話。把結果說的嚴重些。如果在工作熬夜期間暈倒,身體不適等,會向公司索要工傷賠償。大部分時候,公司很害怕擔你工傷這個責任,趕緊讓你走了完事。

也可以向領導說明,自己現在工作給自己身體帶來了很多問題,嚴重影響了自己的工作效率。老闆大部分時候也會讓你走的。

離職開始要心平氣和好好說,畢竟都要離開了,沒必要搞得很難看。完了還不行就走法律程序,最後基本都可以離職的,現在又不是古代,合同不是賣身契,不要怕。

希望這個回答對您能有所幫助。


工作生活Plus


很多人,已經厭倦了996的上班模式,有的人說996已經很好了。

那些程序員做開發的的整天為了趕上進度,每天沒日沒夜的加班。

但是你說你離職了,公司不給你批,有一點可以證明,說明你是公司的優質人才,你的職位一般人不可以勝任,如果你走了公司會有很大的損失,這樣的情況你可以更公司申請一下上班的時間。過度的加班熬夜身體都會處於亞健康狀態,讓他換一個層面理解你的不容易。

我相信你跟老闆好好溝通,如果老闆是一個有點良知的人,他一定會站在你的角度去思考問題。但是如果現在的你是有家庭的,面對著車貸,房貸,那麼不要輕易去辭職,裸辭失業經濟壓力是很大的。


微知秀


工廠的制度不管用嗎工人隨便來去自由嗎到商廠可以隨便拿東西不犯法嗎


用戶3070845698988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就是合法的,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時間一到可以離職。  如用人單位因此扣發工資,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不收費),再要回工資就是了。


輝煌小女子


離職不批,我來給你出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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