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2 雁塔区新生入学流程公布!附集体户子女入学办法、流出证明模板!

5月22日,随着公办学区划分的公布,各区县《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实施方案》也陆续发布!

有关长安区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实施方案,我们已经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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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塔区新生入学流程公布!附集体户子女入学办法、流出证明模板!

雁塔区

工作安排

(一)公布学区划分

区教育局于5月22日12:00在雁塔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义务教育学区划分范围。

(二)招生工作

新落户人口子女入学与原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凡符合新生入学规定的学生,按规定登记入学;凡不符合新生入学规定的学生,应返回其户籍所在地登记入学。各校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坚持“按照学区、学校登记、区教育局审查、派位到生、全部入学、公示公告”的规定实施。

  • 1.本区户籍新生入学:

(1)小学

6月8日前,凡年满6周岁,2012年8月31日(含)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家长(法定监护人)持全家户口簿和儿童《预防接种证》到学区小学登记入学。

(2)初中

在我区小学就读的雁塔区户籍毕业生,以户口薄、《学生学籍档案》和《西安市小学毕业生登记表》为依据,由区教育局分配至学区中学;未在我区小学就读雁塔区户籍毕业生,需要回本区就读初中的小学毕业生,持户口薄、《小学毕业生登记表》、《学籍信息登记表》和小学毕业相关资料,于6月25日前到区教育局联系,由区教育局安排对口初中入学,此项工作于7月3日前完成。各校接到区教育局分配名单和《西安市小学毕业生登记表》之后,按时向学生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3)特殊问题

挂户、空户、假户口等非正常户籍

A.挂户:全家户口薄应是父母和孩子在同一户籍上并实际居住的户籍证明。如孩子户籍和户主是非直系亲属关系或孩子单独立户的户籍,不作为就近入学的依据。

B.空户:适龄儿童的户籍落户在实际并不存在的地址上。

C.假户口:适龄儿童的户籍在假户口薄或其他非正常户籍证明上。

以上B、C情况,请家长尽快将孩子户口转回到与法定监护人在一起的实际居住的户口所在地,到对口学校登记。

因城区拆迁改造过渡造成人户分离的雁塔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家长(或监护人)持入学申请、拆迁办证明、暂住地证明、租房合同及房主房产证明(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或土地证明复印件),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高校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在安排好职工子女入学的同时,还要解决好父母因无立户能力而未分户、孩子报生在此从未转过户口的祖孙三代同居一室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问题。

  • 2.集体户落户人员适龄子女入学

⑴适龄儿童、少年户籍随父母在雁塔区集体户上,由家长持相关证件到登记点进行登记。

⑵在雁塔区居住的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人员适龄子女入学,由雁塔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 3.非本区户籍新生入学

⑴凡符合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规定准入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到区教育局办理入学事宜。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坚持“以流入地为主相对就近入学,以公办学校为主免试入学”的原则,实施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四证审核”制度,由进城务工人员持“四证”先到居住地周边学校办理登记入学手续,周边学校学位已满而无法容纳者。

小学于6月18日-6月25日、初中于7月6日—7月13日到指定登记点进行登记,区教育局将按照相对就近原则根据全区空余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①进城务工人员是指非我市户籍并取得西安市居住证的务工人员;周至县、蓝田县、鄠邑区户籍到主城区合法稳定居住务工的人员。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和沣东新城、国际港务区户籍的交叉务工人员,其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按学区登记入学。

②“四证”具体内容:

A.居住证明:随迁子女父母双方的西安市居住证或在我区合法稳定居住的证明。

a.非西安市户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租房户提供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在我区居住的居住证、有效租房合同、现租住地物业(或社区或村委会)的居住证明;购房户需提供父母双方在我区居住的居住证、父母一方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现居住地物业或社区的居住证明。

b.周至县、蓝田县和鄠邑区户籍的随迁子女:租房户提供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在我区居住的有效租房合同、现租住地物业(或社区或村委会)的居住证明;购房户需提供父母一方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及现居住地物业(或社区或村委会)的居住证明。

B.户籍证明:随迁子女与父母同一户籍的户籍簿及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

2011年9月1日前出生的儿童,家长要提供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延缓入学证明和无学籍证明。

C.务工证明: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合法真实有效的劳动务工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

D.流出证明:户籍所在地政府街道办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的在当地无监护条件的学生流出证明

以上材料家长需准备原件和复印件,除流出证明原件外,其他原件审验后退回,流出证明原件及其他证件复印件用于存档。

  • 4.各校在安排义务教育入学工作时,要特别注意解决好以下问题:

(1)依法保障辖区内残疾儿童、孤儿接受义务教育。对能够在普通中小学就读的,要依法保障就近方便随班就读,推进融合教育;不能随班就读的要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或实施送教上门,确保其接受义务教育。

(2)对于现役军人子女,将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列入学区选择范围。

(3)廉租房(合同期内)承租人,家长持廉租房协议到实际居住地对口学校申请登记。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内)承租人适龄子女入学,区教育局按政策分类统筹安排。

(4)西安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适龄子女,按照《西安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实施办法》执行。

(5)非中国国籍学生,需在我区就读义务教育学校,按照《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8年外籍人员适龄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办理。

(6)积极做好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工作。

(7)切实保障孤儿、建档立卡贫困户适龄子女入学,关心其生活和学习。

(8)重视留守儿童就学,寄宿制学校要优先安排留守儿童住宿。

  • 5.民办学校招生入学

民办小学招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和教育部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要求执行;民办学校初中招生入学工作按照《雁塔区2018年民办学校初中招生工作实施方案》(雁教发〔2018〕55号)要求执行。

  • 6.因疾病、伤残需延缓入学或因丧失学习能力需免予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报区教育局核准,办理暂缓入学或免予入学手续。
  • 7.建立学籍

学生学籍实行以区县为主,市教育局监管的管理办法。所有小学、初中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将接收新生结果及时上报区教育局,经审批后,按照规范要求统一为新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各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的要求强化管理,要及时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录入学生信息,遏制学生无序流动。

雁塔区新生入学流程公布!附集体户子女入学办法、流出证明模板!

雁塔户籍集体户落户人员适龄子女入学办法

一、入学对象:雁塔区户籍集体户落户人员适龄子女

二、入学办法:持相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属于雁塔范围内集体户籍,在雁塔区下设的咨询登记点进行登记,由雁塔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属开发区范围内集体户籍,在开发区下设的咨询登记点进行登记,由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三、登记日期:6月4日—6月8日

四、登记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五、登记地点:

1.西安市雁塔区咨询登记点:西安东仪中学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明德二路36号

咨询电话:85381962

2.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咨询登记点:枫叶慧智社区1楼会议室

地址:西安高新二路枫叶苑北区南门东侧

咨询电话:88855897

3.西安曲江新区咨询登记点:曲江新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雁翔路36号

咨询电话:68660246

4.西安浐灞生态区咨询登记点:西安市浐灞丝路学校

地址:西安浐灞生态区雁鸣南路与草甸路十字西南角

咨询电话:89555005

六、有关要求

1.家庭购房且已交房者,请家长尽快将其及孩子户口转到购房地址,到对口学校申请登记。

2.家庭购房无法落户者

,小学提供户籍证明、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或有关房屋证明等到对应登记点登记;初中提供户籍证明、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或有关房屋证明、《小学毕业生登记表》、小学毕业相关资料等到对应登记点登记。

3.家庭未购房者(或家庭购房未交房者),实际居住地为雁塔区内的租借房,小学提供户籍证明、无房证明(或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或有关房屋证明)、租房合同、房主房产证明、社区证明到对应登记点登记;初中提供户籍证明、无房证明(或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或有关房屋证明)、租房合同、房主房产证明、社区证明、《小学毕业生登记表》、小学毕业相关资料等到对应登记点登记。

七、注意事项

1.集体户落户人员适龄子女入学报名登记不分先后顺序,家长务必安排好时间,在规定日期内按时准确注册登记。6月8日以后在雁塔区范围内集体户落户人员适龄子女,8月20日至8月22日到雁塔区教育局登记,由区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6月8日以后在开发区范围内集体户落户人员适龄子女,具体情况咨询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

2.家长所提供所有信息均须真实有效,凡提供虚假内容或使用虚假证件,取消在我区的入学资格。

3.凡因证件不全及审核未通过者,不予登记。

无监护条件流出证明(参考样本)

西安市雁塔区教育局:

现有我辖区适龄儿童(少年):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父亲姓名 , 身份证号

现在西安市 单位工作

母亲姓名 ,身份证号

现在西安市 单位工作

现居住地址为 ,该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双方在西安合法稳定居住务工,目前在户籍所在地已无监护条件。

特此证明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乡镇人民政府(或 街道办事处)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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