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創新民事檢察監督方式 助力打好防疫阻擊戰

面對新冠肺炎疫情,黨中央果斷採取了有力防控措施。全國檢察機關堅持“防疫工作兩不誤”,集中精力打好防疫攻堅戰。民事檢察作為四大檢察的重要一環,應發揮自身獨特優勢,創新和優化監督方式,助力疫情防控,為經濟穩定和社會發展保駕護航。

  研判涉疫民事案件,努力形成監督合力。為了防疫的需要,一些地方採取了諸如封閉城市出入通道、推遲企業復工等措施,這些舉措對於遏制新冠病毒的蔓延發揮了關鍵性作用。與此同時,也可能會產生一些民事糾紛,針對這些涉疫民事案件,民事檢察部門應該加強專業知識和理論的學習研究。以不可抗力的適用爭議糾紛為例,在疫情的影響下,有的企業和自然人不能履行合同。針對疫情影響能否作為不可抗力予以適用,2020年2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明確指出: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即:並非所有的疫情影響都可以作為不可抗力,究竟哪些防疫措施可以作為不可抗力予以適用,不可抗力適用的原則和條件有哪些,檢察機關的民事檢察部門應當及時組織人員進行研討,從而及時應對可能進入民事訴訟檢察監督受案範圍的案件。

  創新民事監督方式,構建多元民事檢察監督格局。按照《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規定,民事檢察監督的案件來源主要包括三方面:第一,對生效民事判決、裁定和民事調解書的監督;第二,對民事審判過程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的監督;第三,對人民法院執行行為的監督。應該認識到,民事訴訟監督雖然是民事檢察監督的主要內容,但其不是民事檢察監督的全部,應構建多元化的民事檢察監督格局。以因疫情影響出現的勞動爭議糾紛為例,針對疫情當中可能出現的勞動爭議糾紛,人社部出臺了《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針對延期復工期間的工資發放、企業裁員等問題進行了規定,各地勞動部門應當遵守。如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勞動部門在處理勞動爭議糾紛時存在不作為或者亂作為,應當向其發出檢察建議,積極引導其正確處理勞動爭議糾紛,以維護社會穩定發展大局。

  加強涉疫法律宣傳,促進社會治理優化。正如有專家指出,民事檢察監督具有權力制約、權利保障和社會治理三項價值。制約價值主要體現為民事檢察監督能夠制約民事審判權力與執行權力,防止權力濫用與恣意。保障價值主要體現為民事檢察監督能夠保障當事人民事訴權的行使,防止其正當權利被侵害。治理價值則體現為民事檢察監督能夠為我國社會治理提供有益抓手,通過辦案中釋疑解惑,加強心理疏導和日常工作中做好普法工作,促使當事人服判息訴,維護社會穩定。在疫情防控中,勞資關係、合同履行以及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的限制等方面易產生爭議和糾紛,民事檢察部門應當發揮自身專業優勢,針對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現的民事法律問題進行及時總結,利用自媒體等形式,加強涉疫法律的宣傳,促進疫情防控期間的社會穩定。

  (作者單位: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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