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6 小工搬玻璃被砸癱瘓,僱主稱沒安排他幹活兒能否脫責?

2013年3月,老闆許某要裝修汽車生活會館,以每天140元的勞務費僱傭26歲的小張在現場做雜工。同年4月1日上午10時許,裝修現場運來一批玻璃,小張在搬運玻璃的過程中被突然墜落的玻璃砸成重傷,另一人王某被玻璃砸死。就醫後,小張的雙下肢癱瘓。

小張因此起訴老闆許某,索賠89萬餘元。許某認為,小張受傷的原因是當時運送玻璃的司機袁某某、以及玻璃銷售者石某某的行為所致。案發當時,他並不在現場,且未指示小張從事卸玻璃的工作,因此在本案中其不存在過錯。另外,他認為,卸玻璃是石某某和袁某某的工作,並不是他僱傭的裝修工人的工作,小張卸玻璃不屬於職務行為。

法院最終判決許某賠償小張47萬餘元。

法官說法

法官介紹,本案爭議焦點之一為小張所受傷害是否是在履行工作職責中發生的事故,以及許某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事實上,小張的工作內容具有一定的臨時性和隨機性,儘管小張的工作應服從大工安排,但並不意味著只有大工指派的工作才算小張的工作職責,否則小張必須隨時緊跟大工進行工作,大工不在現場,小張就可以不工作,而這顯然與實際情況不符。

本案所涉玻璃用於許某的汽車生活會館的裝修工程,而購買玻璃可以約定由送貨方卸貨也可以由收貨方卸貨,所以,小張主觀上認為卸玻璃屬於自己的工作範圍屬合理,其因此遭受傷害應視為是在履行工作職責時發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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