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0 非法捕撈 襄陽一男子把自己“捕”入法網

荊楚網消息(通訊員 餘昌潛)“我不過就是電了幾條魚,這就違法犯罪啦?”嫌疑人馬某在接受民警訊問時理直氣壯地說:“在老百姓眼中,在自家居住的河邊摸魚沒什麼大不了的,哪怕被執法人員抓到,也不過是罰款的事”。

4月初,接群眾舉報襄陽市襄州區漁政船檢港監管理站工作人員,在襄陽市小清河上游三橋左岸河邊將在禁漁期禁漁區內電捕魚的馬某抓獲。現場扣押馬某持有的電瓶一塊、逆變器一盒、電杆一根、電撈子一根、魚簍一個、魚八條(2斤),後襄州區漁政船檢港監管理站將該案移送給高新公安分局偵辦。

4月中旬,馬某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高新公安分局治安大隊立案調查。經查,該電捕魚者馬某今年54歲,家住小清河附近,在他眼裡入河打魚沒什麼大不了的。馬某交代他不清楚3月1日至6月30日為長江流域禁漁期,也不知道電捕魚是破壞生態平衡的捕撈方式,更沒有看到有禁止打魚的警示牌。直到漁政人員宣讀《致漁民朋友的一封公開信》他才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嚴重性。當辦案民警告知他涉嫌犯罪時馬某著實嚇了大跳,當聽了辦案民警解釋了刑法有關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後,馬某無話可說一個勁地認錯,並表示今後絕不會在小清河非法捕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品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考慮到馬某的認錯態度誠懇、情節輕微等情況,民警對馬某變更了強制措施,實施了取保候審,要求馬某在案件訴訟階段,隨傳隨到,接受調查。目前,案件已進入訴訟階段,嫌疑人馬某將被依法起訴,追究其法律責任。

友情提示:電魚、毒魚、炸魚,所到之處,大量的魚一一不論是大魚小魚全部被電死、毒死、炸死,會造成當地漁業資源的嚴重破壞。另外,電魚、毒魚、炸魚還會對魚的食物,一些河流中棲息的無脊椎動物造成嚴重傷害,使魚的餌料減少,間接影響漁業資源的恢復,還會使水環境受汙染,降低水體自淨能力,導致水質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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