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對於撿到手機不歸還不給2000元就砸手機的人,法律會怎麼處理呢?

Hinabian


撿到手機,索要2000元,如果不給就要摔手機,現在這樣的戾氣遍地的人真不在少數,這些人純屬是活人慣的,而現在這樣邪性的人還非常多,他們還理直氣壯的違法,讓人哭笑不得。

法律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有了法律規定,我們就知道這個問題怎麼處理了,第一,取得拾得物,不能據為己有,第二,拾得人有保管好拾得物的義務,第三,如果拾得人損壞了拾得物要賠償。第四,如果不歸還拾得物,按照不當得利處理,嚴重的可追究侵佔責任。

以上四條是撿到東西的人需要遵守的法律規則,也是我們判斷問題的標準。撿到東西尚且要歸還,那麼摔壞東西是什麼性質呢?涉嫌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行為,如果手機價值很高,那麼這個牛皮人就中獎了,嚴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還要賠償受害人損失。

為人處事,別太囂張,俗話說裝屁被雷劈,撿到東西,厚道一點,如有失主認領,就要歸還,不要財迷心竅,這樣做會有報應的。

手機被摔,這事很好解決,報警,不接受調解,一切按照警方要求來。可能換個新手機,多好呀。


韓東言


撿到手機向失主索要2000元報酬,見失主報警後,當即將手機摔碎。撿到手機,經常有自已使用或者賣給二手店的,當即摔手機的還不多見,但兩者都屬於撿到東西不歸還失主,都是違法的。


《物權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手機價格不是很貴,關鍵是手機裡存有遺失者的大量信息,一旦丟失,不是心疼那兩錢,而是手機裡存的東西。一般情況下,雙方進行協商,遣失者付點保管費以示感謝,都屬正常,百八十元的感謝費也能接受得了。可這位拾到者竟以此為斂財的契機,獅子大開口,張嘴就要2000元,放到誰身上也接受不了,報警也沒毛病,毛病出到了拾到者身上。我分析如果少要點錢,二、三百塊的,遺失者也能接受,採取極端手段拒不歸還,可是觸犯了法律。法制社會,豈容你胡作非為!


遺失手機的這位女士,可向法院提起訴訟,這位拾遺者將承擔民事責任,不僅要全額包賠手機損失,還要處以罰款。估計,沒等法庭開庭,拾遺者就會與這位女士協商解決的。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打開車窗看景色


這個事件當中,撿到手機的人應該是涉嫌兩個違法的問題。

第一是涉嫌敲詐勒索。撿到東西歸還失主,失主對拾金不昧者表示感謝並給予一定的物質上的酬謝,這應該是提倡的,但是撿到東西在失主已經確認的情況下,強行索要物質交換,應該是涉嫌敲詐勒索,因為無論如何,那部手機是失主的私有財產,失主不慎丟失有一定責任,但這並不意味著標的物的所有權有轉移。

第二個是故意損壞他人財產,手機的所有權並不會因為丟失而轉移,撿到手機的人強行索要不成摔碎手機,顯然是涉嫌故意破壞他人財產。

這個事件當中,對手機的價值鑑定很重要,因為涉及到財產的金額,如果金額達到刑事立案的條件,那麼撿到手機的那個人可能面臨刑事處分。

當今的社會,人們的價值觀和道德觀都是混亂的,金錢至上,極端利己的現象非常普遍,就連受過高等教育的人都會很習慣的忘記“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這個基本的道德準則。

而極端的利己主義,會導致社會層面上的“戾氣”生態,這種生態環境才是需要認真注意的。

在索要兩千元不成就“一怒之下”摔手機,這就是“戾氣”的典型反映。

在做一件自己都不一定有把握在理的事情的時候,很多無關的情緒在嚴重的影響這這個人的行為——惱羞成怒。

但這種發洩式的惱羞成怒肯定是要付出代價,很可能付出的絕對不是“兩千元”可以贖回的。

在這件事曝光以後,儘管當地警方對涉事的雙方進行了“人道主義保護”,但是相信撿手機的那名女士心理上的陰影恐怕要伴隨她很長一段時間。但可悲的是這個陰影是她自己親手造成的。

這一摔,成了典型,看能不能把那位女士摔醒,認真審視一下自己究竟是哪裡出了問題。

而我們是不是也能從這個反面教材裡面領悟一些什麼呢?


步武堂


第一種情況,撿到他人財物,無償或者適當有償歸還他人財物,都是美德,應該大力支持和弘揚。(適當有償,根據中國現在的經濟水平,我認為物品價值的5%以內或者現金200元以內都是合理的。)

第二種情況,撿到他人財物,拒不承認。應該是涉嫌故意侵佔他人財物罪,情節嚴重應該追究刑事責任,拘留或者罰款;

第三種情況,撿到他人財物,漫天要價的。應該是涉嫌敲詐勒索罪,情節嚴重應該追究刑事責任,拘留或者罰款;

第四種情況,撿到他人財物,對方也承認,也不要錢,就是推脫著不還。應該是民事的不當得利,可以依法向物品丟失地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依法起訴歸還。

第五種情況,撿到他人財物,惡意損壞的。應該是涉嫌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罪,情節嚴重應該追究刑事責任,拘留或者罰款。

以上是我的觀點,也希望相關部門能夠採納!


qzuser258150252


想起前幾年的事。中午時分,我撿到了一部手機,在地上撿起來一看。屏幕有條裂痕,這機全新要一千五左右,找人換個屏需要300塊左右吧。當時撿起來沒想過佔有,拿在手裡等待著失主打電話過來。等了半天手機也沒響一下只好拿回家,把卡換在自己的黑白機上,等失主打電話來找。過了一陣子手機響了。失主叫我幫幫忙送去他公司,他在上班。為了安全我叫他在附近路口紅綠燈等。到了哪,驗證手機是他的就給他了,他連謝謝沒說一句,只說那部裂屏手機如果你需要拿去吧,我只需要裡邊的內存卡和手機號碼卡。我說:☞不需要了,你自己留著吧。心想那麼遠送過來給你,連句謝謝的話也沒說,對我那麼冷漠。做好事都受冷眼,無語。


西瓜他老爹


按照法律規定解答。法律規定,撿到的東西屬於不當得利,應該歸還。適當給一點感謝費,是可以的,法律沒有限定金額。但主動討要不給,就不歸還屬於敲詐勒索,是犯法行為。對方要不回,報警是正當的。摔壞手機屬於故意破壞他人財產,也是犯法行為,如果數額達到犯罪標準,應受到刑事處理,達不到刑罰數額,應受行政處罰,比如拘留,罰款等。至於賠償是必須的,可以通過協商,公安部門調解,或者法院起訴。


真誠555888


又看到一件很彆扭的事件,

雙方在處理事情上都有過錯,真應了那句話“.得繞人處且繞人,留有餘地好退步”。

撿手機的大媽,當你看到別人的遺物時,你有三種選擇,一.起了貪心,得到了意外之財。二,無視,自己的不捨,別人也不愛。三,歸還失主,以免受損,拾金不昧。大媽選擇了那種呢?

“失物見主會說話”,有幾個問題要說情楚,大嗎歸還手機是主動還是被動,主動是指失主沒有掌握手機去向的情況下,大媽承認撿到手機並主動歸還。說明大媽值的敬佩的。

被動是失主已掌握手機在大媽手裡的證據,大媽是在無法低賴的情況下無奈(歸還)交出手機,與失主索要財物。大媽很一般般。

重點說明的是.手機絕對是大媽撿的。

當失物與失主,拾遺人會面了,手機價值七千元,大媽要求包管費二千便歸還手機,失主給大媽三百元另加食品,當然致謝的話也一大筐子。交涉不成起爭執。大媽有點激動,摔了手機,失主報警,一場拾金不昧的美談變成官司。

從這些事實不難看出,大媽歸還手機心有不甘,是壓根不願歸還,還是失主見物後態度強硬傷了大媽的心,按常理來說,失主有所表示,無論報酬多少表示謝意,拾遺者從時間與拾物的特性也沒有因此負出任何代價,失主的作法與大媽的主動歸還行為是成正比的。

在我們生活的環境中,沒有一樣物質是無主的,找到失物主人前大媽是“臨吋主人”法律上為代管責任人。在失物找到失主後時大媽對手機已沒有處置權,摔手機是大媽故意損壞他人財物的一種表現。

警方己介入,雙方在依據法律的框架內,經辦案員的調解,講清利害關係,協商解決為妥,如按法律判決,再不生事端的話,大媽應按手機估價賠償失主。大媽估計要花錢買點教訓,失主也會比預期損失大點。

其實大媽只能說是有點頑固。試想,在當今社會的大環境下,如果換作你又會怎麼做。

將心比自心,何必問他人。


上善若水162071010


本案有這樣幾個問題。一,拾主索要兩千元報酬是不是過高?二,失主報警失竊是什麼性質?法律後果是什麼?三,拾主摔手機的責任。我的看法如下。首先要澄清兩個概念——拾金不昧及教師道德操守。不論如何讚美拾金不昧,作為對抗給付拾得報酬,該方式註定不是法治的原則。法制不會僅僅規定“拾金不昧”,而排斥給付拾得報酬。“拾金得酬”是應該的。教師的確需要道德操守。但是,要求教師作到“拾金不昧”,是道德綁架。要求教師“拾金低酬”,是職業歧視。這個方面不存在教師應當高於常人的職業道德操守。這樣,一,該拾主索要兩千元,是不是畸高?大概這是該手機原價的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使用中的職能手機,對機主是增值的。所以索酬兩千是偏高,而不是“畸高”。該拾主在見面前即已表明該酬價,在見面中沒有加價,表現正當正常。但是,該拾主沒有適情降低酬價,表現不盡人意。然而無可厚非。二,失主在低價索取無望時,以“失竊”報案,是報假案。應當考慮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方式處理。另一方面,失主報假案,表明已經單方終結了雙方的遺拾財物關係,放棄了付酬換取遺失物的權利。轉而寄希望報假案得逞,進而無代價取回手機。這是能夠激怒任何人的惡毒作法。三,拾主沒有佔有遺失手機的意思,當面摔出,清楚表明不再持有。失主拾取地上的手機,表明遺失物已經物歸原主。拾主主導的這個“摔”與“拾”行為,是以事實反擊“失竊”的假案。反擊有力。在失主放棄付酬換物轉而報假案的情況下,摔壞手機薄情寡義。但是,沒有法律意義上的責任。再說一次,自失主報失竊假案起,雙方的拾遺關係已經結束。拾主不再具有妥善保管手機的義務。因此,手機被摔壞,是失主咎由自取,怪不得他人。這裡,失主在得知索酬金兩千時同意見面協商,和協商不成時報假案失竊,是關鍵情節。決定失主虧理。


用戶5772440183


現在網上報道寧波警方通告說當事雙方和解,為保護所謂弱勢群體不公開詳情,由此又引起軒然大波!寧波警方真的弱智嗎??

和解的內容是什麼?怎麼和解的?每個寧波公民都有知情權!並不是要你警方告訴當事人姓名地址,只是讓你告訴所謂和解內容!寧波警方太讓人遺憾!!

寧波警方弱智啊!即便你保護當事人所謂弱勢群體的個人信息,但是你要把具體處理結果告知大眾啊!比如,你可以通告當事人某某某用這樣稱呼就是足以保護她個人隱私了!然後把結果詳細一些通報,比如當事人某某某向對方當面道歉,賠償維修手機費用等等,這些處罰內容,在不公開當事人個人隱私信息前提下是完全可以公開的!然而你寧波警方非要搞得那麼隱誨!只能說是警方執法的思維高度差得太多!更談不上懂得輿論公關!所以綜上,寧波警方就是一群吃閒飯無所作為的平庸之輩!!


知音少I絃斷有誰聽


我看了視頻,摔壞手機是故意為之,情節十分惡劣,法律應當予以嚴懲。

一是報警,數額雖不大,但已確認手機主人的情況下,敲詐不成,故意損壞他人財物,應依照治安處罰法,應予賠償和行政處罰。

二是提起民事訴訟,以侵害財產權,請求法院判令損害賠償。

但無論如何,不能不了了之,要讓壞人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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