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19 安徽檢察
案件簡介
2018年1月,犯罪嫌疑人焦某某駕駛小型轎車在安徽省無為縣無城鎮某小區內行駛,行至A、B區交接路段處時碰撞了錢某轎車,發生了造成兩車部分損壞的交通事故。隨後無為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趕到現場。事故處理過程中,焦某某因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無為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現場查獲,經蕪湖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司法鑑定結果為211mg/100ml,已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標準。
犯罪嫌疑人喊冤:
焦某某對事實經過、鑑定結果沒有異議,但一說他涉嫌犯罪,他就大喊冤屈、大倒苦水。原來,焦某某當晚在同一小區的朋友家吃晚飯,期間喝了2杯白酒。吃完飯後,焦某某準備回家。考慮到自己的家就位於馬路對面的同一小區B棟,明早又要用車,就想著開車回去,沒想到行至門口與人發生碰擦。焦某某辯解道,我知道酒後駕車涉嫌犯罪,但是我只是在小區裡面啊,這不就是挪個位嘛!你說我冤不冤?
檢察官釋法
面對忿忿不平的犯罪嫌疑人焦某某,檢察官先讓其坐下,暫停做筆錄,平靜的和他說明涉嫌犯罪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將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表述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因而危險駕駛罪是行為犯,並不要求造成什麼樣的危害後果,也不要求情節惡劣或者形成現實的客觀危險狀態,只要求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且血液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80mg/100ml,即構成危險駕駛罪。
《道路交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雖然在單位管轄範圍內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共通行”的地方。危險駕駛罪中的“道路”和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應是範圍一致的。
焦某某聽後心服口服,不停搖頭感嘆,是自己法律知識的匱乏造成了今日的困境,悔不當初。
檢察官說法
上述案例中,犯罪嫌疑人焦某某並不是由於主觀故意,知法犯法,而是缺乏一些法律常識,發生認知上的錯誤。
對於公民自身來說,既要守法,更要學法;不僅僅把法律變成維護切身權益的武器,也要將法律視為自身行為舉止的底線,做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新時代社會主義公民。
審 核丨吳貽夥
文字供稿丨姚學坤 水濤
編 輯丨張道講
投稿郵箱丨[email protected]
閱讀更多 阜南檢察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