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原告李黑四訴被告王來富勞務合同糾紛一案,經林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17)豫0581民初1894號民事判決:被告王來富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李黑四工資款4000元,並承擔案件受理費50元。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王來富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李黑四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王來富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執行人:王來富
性別:男
年齡:49歲
身份證號:4105211969****3515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臨淇鎮洪泉村
立案時間:2018年1月29日
執行案號:(2018)豫0581執626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7)豫0581民初1894號民事判決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4050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119
林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
閱讀更多 林州市人民法院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