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李黑四诉被告王来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7)豫0581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被告王来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黑四工资款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王来富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李黑四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来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王来富
性别:男
年龄:49岁
身份证号:4105211969****3515
户籍所在地:林州市临淇镇洪泉村
立案时间:2018年1月29日
执行案号:(2018)豫0581执626号
执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581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405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0372)6162119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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