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31 宅基地不得自由買賣!別讓老幹部的悲劇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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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關於土地流轉的文章發佈以後,有朋友給我講了一個故事:有一個城市退休的老幹部,在農村買了塊宅基地,並且把宅基地上的房屋裝修了,後來這個宅基地的原使用者把老幹部告上了法庭,最後判定買賣不合法,老幹部的房沒了還得賠錢。大家聽上去這件事是不是很不合理,真金白銀買的宅基地裝修的房子怎麼就不合法了?其實,法律規定就是如此,為了防止大家以後吃虧,小編就帶大家來看一下法院為什麼這麼判!宅基地到底該怎麼“買賣”!

宅基地不得自由買賣!別讓老幹部的悲劇重演!

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基於村集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於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也就是我們農民朋友平時建造房屋所佔用的土地。可能有的農民朋友不太瞭解這個村集體的概念,這個我在前面的土地系列文章中有詳細的說明,在這裡我簡單給大家解釋一下,大家基本上可以認為以前的一個生產隊就是現在的一個集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宅基地歸村集體所有,而我們所擁有的只是宅基地的使用權。所以,我們只能“買賣”宅基地的使用權。既然宅基地的使用權可以“買賣”,為什麼老幹部就不行呢?

原來,根據我國《土地法》以及《物權法》等相關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徵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併轉讓;

宅基地不得自由買賣!別讓老幹部的悲劇重演!

總結一下就是宅基地的使用權只能是同一村集體成員之間相互轉讓,轉讓人需要有兩處以上農村住房,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隨房一塊轉讓。

很明顯,老幹部不是村集體成員,屬於城市居民,所以並不符合規定,買賣無效,不過後來小編查閱了資料相關資料,瞭解到最後法院判決原宅基地使用者返還了老幹部裝修費用以及購買宅基地時所交的費用。

宅基地不得自由買賣!別讓老幹部的悲劇重演!

關於宅基地的轉讓小編就整理了這麼多,下一篇準備對宅基地的繼承和申請等再做進一步的研究,下面是小編髮布的有關農村土地的系列文章,上面提到的村集體的概念也在這裡有詳細的解釋,感興趣的朋友可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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