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6 單位簽完合同為什麼不把其中一份給員工?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係,但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勞動關係包括了勞動合同關係和事實勞動關係兩種形態。

單位簽完合同為什麼不把其中一份給員工?

網友諮詢:

單位簽完合同為什麼不把其中一份給員工?

內蒙古興合律師事務所王玉蘭律師解答:

員工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應當給員工一份。單位簽完合同不把其中一份給員工目的就是剝奪員工的權益。

王玉蘭律師補充: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無論是一式兩份,還是一式三份,在簽訂完勞動合同之後,企業都需要將其中的一份退回員工,讓員工自行保存。如果單位強行收繳,不依法將文本交給員工,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王玉蘭律師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全日制本科法學專業,現任內蒙古興合律師事務所業務主任。執業理念:專業、認真、高效、忠誠!

單位簽完合同為什麼不把其中一份給員工?

王玉蘭律師總結:

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者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有力證據,因而有些單位為避免發生勞動爭議後對自己不利,在簽訂合同後不給對方,致使勞動者維權時因舉證困難,最終放棄維權。這對勞動者來說,存在很大風險。在此特別提醒:簽訂勞動合同後一定要索要一份,自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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