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6 樑某亭擾亂庭審秩序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日上午,山東省淄博市博山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博山某減速電機廠訴被告梁某鵬返還原物糾紛一案。庭審過程中,博山某減速電機廠的經營人梁某亭因對被告梁某鵬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劉某剛的庭審答辯意見不滿,掏出事先藏在褲兜中的生雞蛋,向坐在被告席上的梁某鵬、劉某剛扔去,雞蛋打在了被告席桌面下,合議庭立即對梁某亭的違法行為進行了制止,並對其予以當庭訓誡。但梁某亭未接受教訓,在梁某鵬、劉某剛發表證據質證意見時,梁某亭又掏出藏在檔案袋中的生雞蛋再次向梁某鵬、劉某剛扔去,雞蛋打在劉某剛身上,蛋殼將劉某剛胳膊劃傷,致使庭審被迫中斷。

 處理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淄博市博山區人民法院認為:梁某亭在庭審過程中,向被告梁某鵬及其訴訟代理人劉某剛投擲雞蛋,嚴重擾亂庭審秩序,致使庭審無法進行,梁某亭的行為違反了法庭規則,妨害了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淄博市博山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8月1日作出拘留決定:梁某亭因妨害民事訴訟,依法拘留五日。

 典型意義

法庭是人民法院審理各類案件的專門場所,良好的法庭秩序是審判活動得以順利進行的重要保障。當事人遵守法庭規則,既是對國家法律、司法權威的信任和尊重,更是理性表達訴求,維護自身訴訟權益的根本保障。庭審是整個訴訟活動的中心,是由國家法律所保障的莊嚴活動,更是訴辯雙方擺事實、講道理、表達訴求、闡述觀點,維護自身訴訟權益的主要途徑。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自覺遵守庭審規則,在庭審活動中,故意破壞法庭規則,肆意發洩不滿情緒,甚至以侮辱、誹謗、誣陷、毆打相關人員等方式妨礙庭審活動正常進行的,均是公然挑釁國家法律權威的不法行為。人民法院均會根據當事人違法情節的輕重,依法作出相應處理。在此,我們告誡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在庭審活動中要理性表達自己的觀點和訴求,匆要作出出格的違法行為,使自己陷入被法律懲誡的不利境地。(馮志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