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在市場交易過程中,很多人經常會蒙受合同詐騙,輕則造成財物損失,重則傾家當產。因此平時要注重辨析各類交易合同,做到防範於未然。下面是合同詐騙案法律深度解析。
瞭解合同詐騙罪的概念
合同詐騙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合同詐騙罪法律依據及立案追訴標準
(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二)立案追訴數額標準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七條:[合同詐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
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三、合同詐騙案件立案證據審查
(一)客觀方面證據
1、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合同詐騙原則上是指書面合同詐騙,需要提供書面的合同文本。口頭合同必須是符合合同構成要件,有要約和承諾,並有具體標的、數量、履行方式、履行地點、履行時間等具體內容,不是雙方口頭上的一般約定。口頭合同要有一方實際履約的證據。
2、被害方的財物損失情況:
(1)財產損失為貨物,則提供已經發貨的憑證,例如財務賬冊、出貨單、提單等。
(2)財產損失為錢款,提供的付款憑證 ,例如對方的收據、銀行轉賬憑證、有價票證存根等。
(二)主觀方面證據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重大嫌疑:
(1)以虛構單位或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虛構不存在的標的;
(3)“一物多賣”,在同一時間段內就同一合同標的與他人簽訂多份合同而都沒有履行的;
(4)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證明文件,提供虛假的擔保證明的;
(5)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6)以高價進低價出等方法佔有財物的;
(7)收受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進行揮霍或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8) 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9)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2、 判斷非法佔有的故意,一般從以下方面綜合分析:
(1)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
(2)行為人是否採取了欺騙手段。
(3)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為。
(4)行為人在違約後有無承擔責任的表現。
(三)犯罪數額
單位或個人涉嫌合同詐騙犯罪,有證據證明數額達到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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