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是對增值部分繳納稅款,有的納稅人為了規避增值稅,採用兩套賬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在這種情況下,稽查時,應由主管稅務機關按下列程序確定銷售額。
一、確定程序
1、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確定;
2、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應納增值稅=組成計稅價格×增值稅稅率
屬於從價徵收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十成本利潤率)÷(1一消費稅稅率)
應納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
4、要點
公式中的成本,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採購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10%,但屬從價定率應徵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為《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中規定的成本利潤率。
對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也可比照上述原則確定銷售額。
應該強調的是,在按程序確定銷售額時,不能將確定的程序相互顛倒或者不區分任何情況而直接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計稅銷售額。
二、調整稅額及賬務調整
應補增值稅或消費稅=核實應繳增值稅或消費稅 一按偏低價格已繳增值稅或消費稅
賬務調整為:
借:應收賬款(追補增值稅)
或:營業外支出或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
借:稅金及附加
或: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上述對產品(商品)銷售價格明顯偏低的稽查,一般可通過價格核對比較和銷售毛利分析進行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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