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是对增值部分缴纳税款,有的纳税人为了规避增值税,采用两套账方式销售货物或劳务,在这种情况下,稽查时,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程序确定销售额。
一、确定程序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应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属于从价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十成本利润率)÷(1一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4、要点
公式中的成本,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从价定率应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也可比照上述原则确定销售额。
应该强调的是,在按程序确定销售额时,不能将确定的程序相互颠倒或者不区分任何情况而直接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计税销售额。
二、调整税额及账务调整
应补增值税或消费税=核实应缴增值税或消费税 一按偏低价格已缴增值税或消费税
账务调整为:
借:应收账款(追补增值税)
或:营业外支出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借:税金及附加
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上述对产品(商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稽查,一般可通过价格核对比较和销售毛利分析进行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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