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9 “法官,為什麼你們還沒有執行到錢給我?”看法官是如何解答的

“法官,為什麼你們還沒有執行到錢給我”,“你們法院既然判決了,那麼你們就應該把錢給我”很多當事人以為,只要拿到生效判決並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就能順利拿回被借走或被拖欠的錢。當人民法院依法窮盡執行措施,卻仍無法執行到位,當事人就會認為只是法院不給執行或執行不力,這其實是混淆了執行不能與執行難的概念。

解決執行難,首先要正確認識執行難。對於被執行人喪失履行能力、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無論採取什麼執行措施都是無法執行到位的,這是當事人需要自行承擔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法律風險,要依靠全社會力量從源頭上進行綜合治理。人民法院所要解決的執行難主要是指有財產可供執行而不能得到及時全部執行的情況,主要表現為被執行人以各種手段規避執行、抗拒執行或外界干預執行等現象,以及人民法院自身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甚至亂執行等執行不力、執行失範情形。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就是要採取堅強有力的措施,確保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全部或絕大部分得到及時有效執行。

對於如何基本解決執行難,最高人民法院則提出了“四個基本”的目標: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抗拒執行和外界干預執行現象得到基本遏制;人民法院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亂執行的情形基本消除;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標準和實質標準把握不嚴、恢復執行等相關配套機制應用不暢的問題得到基本解決;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內基本執行完畢,人民群眾對執行工作的滿意度顯著提升,人民法院執行權威有效樹立、司法公信力進一步增強。

解決執行難,一方面法院將繼續強化財產調查手段,完善網絡查控系統,加大對規避抗拒執行行為的制裁力度,強化執行監督、規範執行行為,提高隊伍整體戰鬥力,促進誠信機制建設、優化外部環境;另一方面,也需要全社會對法院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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