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 貴州織金經濟開發區規劃建設和城市建設管理局原房屋徵收股股長王紅梅 貪汙、挪用公款案一審宣判

10月19日,貴州織金經濟開發區規劃建設和城市建設管理局原房屋徵收股股長王紅梅貪汙、挪用公款一案,經畢節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織金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織金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紅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貴州織金經開區管委會財政局、織金新區碧雲建設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出納,以及從事水西水務公司部分財務工作的職務便利,採取私刻相關單位印章、偽造領導簽字、偽造相關虛假票據,虛列支出等手段非法佔有公款13388438.80元;採取偽造虛假銀行對賬單、虛列現金收支賬的方式,挪用公款1716901.21元購買彩票進行營利活動。一審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紅梅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二、對被告人王紅梅貪汙所得的贓款13388438.80元,予以追繳,發還被害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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