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男友”以吃海鮮為名困在賓館。“男友”將“女友”扒光衣服、拳打腳踢、拍裸照……用威脅、恐嚇等手段逼其寫了137萬元的收條。經歷了地獄般煎熬的曉靜(化名)逃出魔掌後報警。警方以涉嫌非法拘禁將“男友”張某移送審查起訴。遼寧省東港市檢察院察微析疑,認為張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故以張某涉嫌搶劫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開庭審理後,於近日作出判決:張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20萬元。
向女友借錢賺高利
2017年7月,張某的朋友劉某找他借錢,說是為自己的朋友王某借的,給高利息。張某手頭沒錢,便找到女友曉靜,提出了幫朋友借錢的事兒。礙於兩人是男女朋友關係,曉靜毫無戒心地答應了借款,並按照張某的意思,於7月11日、12日,先後分兩筆通過銀行轉賬形式借付給王某135萬元。劉某作擔保人,約定了還款日。王某還給了張某2萬元“好處費”。
2017年8月1日,王某、劉某將約定的借款本息137萬元全部償還給了張某,但張某收款後卻沒有還給曉靜。後來,曉靜從王某和劉某口中得知借款已還到了張某的手中,便找張某討要,但張某硬是拖著不給。通過這事兒,曉靜又瞭解到張某已有家室,覺得自己交往了一個品行不端的人,便提出了分手,並欲通過法律途徑起訴張某拿回自己的137萬元。
逼迫女友寫“收條”
2018年4月27日,張某將曉靜帶到東港市一家賓館,不準外出。其間,張某把曉靜手機摔碎,又強行把曉靜衣服扒光撕爛,並拳腳相加,毆打、猥褻,還用手機對曉靜進行裸體拍照、錄像。之後,張某又逼迫曉靜按其要求寫了數額為137萬元、落款時間為2017年7月9日的收條兩份,還要在收條上註明兩人是男女朋友關係。獲得自由後,曉靜立即向公安機關報警。
幾天後,張某被警方抓獲。2018年8月,公安機關以張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移送到東港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本案是非法拘禁還是搶劫?此案如何定性?審查完案卷,承辦檢察官陷入了沉思。案件的關鍵難點就是收條所涉及的137萬元到底是誰的。因為張某一口咬定案中涉及的這137萬元是自己的,是自己借給王某的,只是通過曉靜轉付的,這收條也是當時(2017年7月9日)讓曉靜轉付借款時打給自己的,而不是2018年4月28日那天逼曉靜給打的。
檢察官再次提審訊問,張某的供述與前期供述如出一轍,並且連非法拘禁都不認賬,辯稱與曉靜是男女朋友關係,曉靜自己願意被打、喜歡拍錄裸照等。
突破定性的關鍵環節
承辦檢察官在卷宗中發現了幾個細節問題:在擔保人劉某的證言中提到她曾與張某在微信中聊過借錢和還錢的事;被害人的陳述中提到犯罪嫌疑人沒有穩定收入;從張某身上搜到的收條與張某手機中的收條並不是同一張收條等。通過上述細節引導公安機關補證,在劉某處取得能夠證實錢是從被害人曉靜處借的,已經還給犯罪嫌疑人但沒有還給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記錄;調取了銀行卡交易記錄,能夠證實張某的銀行卡在借款日以前,並沒有大額交易記錄,而被害人的銀行卡在借款日以前,有大額匯款記錄;向被害人核實了寫收條的時間,恰與案發時嫌疑人張某讓其司機去買紙、筆、印泥的時間吻合等等,排除了嫌疑人的辯解,印證了被害人的陳述屬實。證實了137萬元是被害人曉靜的錢。
“這些證據說明,犯罪嫌疑人張某採取暴力毆打、非法拘禁、侮辱脅迫的方法,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也不敢反抗,逼迫曉靜書寫收條,其目的是為了非法佔有曉靜的137萬元,侵犯了曉靜的財產權利,應當認定為搶劫罪。”辦案檢察官這樣認為。因此,東港市檢察院以張某涉嫌構成搶劫罪提起公訴,並向法院提出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十五年的量刑建議,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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