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 監管就修訂滬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徵求意見 進一步完善跨境跨市場監管合作機制

隨著A股市場加速對外開放,滬深港通平穩運行,相關業務交易規則也愈發完善。

11月22日下午,滬深交所同時對《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進行修訂,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至時間為2019年12月6日。

修訂背景為,2019 年 10 月,中國證監會和香港證監會發布《關於實施滬深港通南向投資者識別碼制度的聯合公告》(以下簡稱《聯合公告》,明確兩地證監會擬啟動並於近期推出滬深港通南向投資者識別碼制度。

深交所表示,在深港通南向投資者識別碼制度下,深交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將依據業務規則,向香港證監會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傳輸深港通南向投資者識別碼。為落實《聯合公告》,推動深港通南向投資者識別碼制度落地,深交所對《實施辦法》進行修訂。

修訂內容主要為新增“投資者參與港股通交易,視為同意本所或本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可以根據內地或香港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業務規則的規定及監管合作安排,向香港證監會、聯交所提供投資者信息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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