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 男子被自己開的車壓死!保險公司拒賠,該不該?

家裡有機動車的人都知道,駕駛機動車,每年都要交一筆保險費,這筆保費不交的話,車上不了路,這個險種叫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也就是俗稱的“交強險”。它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在內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可以說,它是為交通事故不特定的多數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的一個公益險種。

但是如果駕駛員開著機動車,不小心造成駕駛員自身的人身傷亡,這種並不常見的現象,該不該算交強險的理賠範圍呢?

張某某家屬要求保險公司

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12萬

今年7月16日7點左右,張某某開著一輛帶拖斗的大中型拖拉機在道路上行駛,途中被甩出車外,隨即又被拖拉機的車頭壓在車下,不幸死亡。經齊齊哈爾市刑事技術支隊法醫大隊鑑定,符合機動車作用致擠壓性窒息死亡。8月30日,齊齊哈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梅里斯大隊認定,張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由於張某某駕駛的拖拉機在人保財險齊齊哈爾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張某某的家屬據此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12萬元。

而作為被告的保險公司一方則認為,張某某是車上人員,同時又是被保險人,當然不在第三者險的理賠範疇。簡單點說,就是不能要求自己賠償自己。

男子被自己開的車壓死!保險公司拒賠,該不該?


在法庭調查中,雙方都認可的一點是,張某某的拖拉機,在保險公司只投保了交強險,並沒有其它投保。保險公司的代理律師拿出保險合同中的具體條款,試圖證明,張某某不能成為交強險中的第三者:

被告方的代理律師:“根據人保財險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3條的約定,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的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和被保險人,而本案受害人恰恰是本車車上人員,又是被保險人,所以無論根據法律規定和保險條款的約定,他都不屬於本車的第三者。”

駕駛員能不能轉化為交強險的第三者?

至此,這個案子的輸贏,就集中在這一點上:駕駛員能不能轉化為交強險的第三者?原告一方認為:當然可以。

原告一方:

“死亡直接原因是被機動車砸死的。所以當時雖然是他開的車,但是他被甩出以後,就變成了車外的人。而且他不是甩出車外以後即死亡,是四輪車砸死造成的!所以當車上人脫離了所在的乘車承載空間,又被車輛砸死了,所以應該認定為第三者。”

近日,審理此案的齊齊哈爾市梅里斯達斡爾族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原告的主張,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範圍內理賠。

男子被自己開的車壓死!保險公司拒賠,該不該?

昨天(21日)下午,記者聯繫裁判此案的法院,院方稱,判決還未生效,暫時不便接受採訪。

此前,主審此案的法官在接受其它媒體採訪時,解釋瞭如此判決的理由。主審法官說,在界定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是否屬於被保險人車輛的第三人,應該從時間和空間兩個方面把握:在時間上,以發生交通事故的那一瞬間為時間節點;在空間上,發生交通事故時,受害人所處的空間位置是在車內還是在車外。第三者和車上人員都是在特定時空條件下的臨時身份,不是永久的、固定不變的。在這個案件當中,事故發生的時間節點應該是車輛壓死張某某的時間,也就是說,此時,張某某已經由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應該屬於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保險車輛下的受害者。

各地法院對“駕駛人能否轉化為第三者”

存在不同的認識

中國之聲記者查詢發現,此前多地都曾有過類似的案例發生。但各地法院對“駕駛人能否轉化為第三者”方面,存在不同的認識。

比如,安徽省高院2013年發佈的《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就明確規定,本車駕乘人員脫離本車車體後,遭受本車碰撞、碾壓等損害,請求本車交強險賠償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山東省高院2011年發佈的《關於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則區分了不同情況:車上人員在車下時被所乘機動車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車上人員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摔出車外後與所乘機動車發生碰撞導致人身傷亡,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公司要賠;而車上人員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摔出車外導致人身傷亡的,除合同另有約定或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否則不賠。

而更多的地方法院,甚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編著的一些實用著作中,則認為“車上人員”與“車外人員”的區別是比較固定的,嚴格限制“第三者”概念的擴大化。當然,在我國的司法制度中,這些既有的案件,對正在審理的案件只有參考作用,而並不能作為裁判的法律依據。

目前,發生在齊齊哈爾的這起案件,一審判決暫時還沒有生效。保險公司會不會理賠,該不該賠,還有待相關判決生效之後,才能見分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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