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祁門縣檢察院提起2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當庭宣判


祁門縣檢察院提起2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當庭宣判


近日,祁門縣人民檢察院對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舒某、涉嫌濫伐林木罪、盜竊罪的謝某,依法提起公訴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在縣人民法院集中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判決舒某賠償生態環境損害和修復費用2560元,責令謝某在規定的期限內依規補植杉木720株。

據悉,檢察機關指控,2019年6月,舒某在祁門縣鳧峰鎮轄區內水域(屬新安江水域,全年禁漁)攜帶電捕魚器捕獲河魚12斤,涉嫌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同時,根據《漁業法》等規定,該行為屬於情節嚴重之情形,破壞了生態環境和新安江魚類資源,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構成了環境侵權,應依法承擔環境侵權賠償責任。2016年8月,謝某因建房需要,在沒有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砍伐自己承包經營山場的公益林木杉木蓄積18.6立方米,涉嫌構成濫伐林木罪,同時,該行為破壞了生態環境和森林資源,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依法承擔破壞生態環境和森林資源的民事責任。另,2016年9月,謝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已伐倒在山場的杉木,涉嫌構成盜竊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於法有據,遂依法判決被告人舒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罰金5000元,賠償生態環境損害和修復費用2560元。被告人謝某犯濫伐林木罪、盜竊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並處罰金3500元,責令依規補植杉木720株。

祁門縣人民檢察院成功辦理的這2起案件,既讓違法行為人承擔了刑事責任和其破壞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侵權責任,同時也給二被告人及潛在的生態環境破壞者予以警示教育,為保護祁門縣綠水青山貢獻了檢察力量。(祁門縣人民檢察: 胡葉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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