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2 在農村,出了嫁的女兒戶口在孃家,可以在孃家分土地和宅基地嗎?

女兒出嫁,人走戶口不走,在農村很多,只要夫妻雙方同意,沒有意見,即合情又合理。

一、出嫁女戶口在孃家,代表在孃家村集體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1、所謂土地承包經營權對於出嫁女來說,出嫁女戶口落戶在孃家村集體,在孃家村集體有土地承包經營權。這種權利並不是戶口在本村集體,就可以隨時分配土地,需要等土地承包期到期後,國家統一收回土地打散重分的時候,才有資格參與承包分配土地,在土地承包期內,發包方是不能收回土地打散重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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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謂宅基地使用權對於出嫁女來說,出嫁女戶口落戶在孃家村集體,有權在孃家村集體申請宅基地批建手續建房子的權利。這個宅基地使用權只是批准建房手續,並不是村集體免費分配宅基地給出嫁女建房子。出嫁女想在孃家建房,需要孃家願意給出嫁女一處宅基地,或者出嫁女自己購買一處宅基地,依法向村委會申請批准建房手續,獲得批准建設房手續才能合法修建,這就是宅基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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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1、戶口在孃家。戶口在孃家就可以辦理批建手續,如果戶口遷到婆家,就不能在孃家申請批建手續建房。

2、符合一戶一宅規定。也就是說,女兒出嫁後,如果跟孃家是同一個戶口本,是不能申請建房手續的,只有跟孃家戶口分開單獨為一戶,自己沒有宅基地的條件下,才能申請建房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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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嫁女戶口在孃家,不代表出嫁女可以分走孃家的土地和宅基地。

根據《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 在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法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理解:

1、如果出嫁女未出嫁之前,在孃家已經獲得自己的承包地,出嫁後,在新居住地未重新獲得承包地的,村集體不能收回出嫁女的承包地,孃家也無權侵佔女兒的承包地,這種情況,女兒出嫁後有權回孃家要回自己的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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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出嫁女未出嫁之前,在孃家錯過了土地承包期,未獲得自己的承包地,在父母有生產經營能力條件下,出嫁女是無權分走孃家承包地和宅基地的。除非父母自願分配或者父母去世後有權依法繼承父母的房屋和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3、如果父母年老不能再種土地,父母的承包地和房產原則上是平均分配給兒女,但往往很多農村家庭都只分給兒,不分給出嫁女,從法律上講這是不合法的。但從很多出嫁女不能跟兒子同等義務贍養父母的客觀實際,父母把土地和房產分給兒子也是合理的,作為兒女,享受父母財產必須承擔共同贍養父母的義務,如果做不到權利義務對等,出嫁女就沒資格分走孃家的土地和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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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於承包地來說是“有者有之,無者仍無”。原來沒有承包地的,現在仍舊不能分到承包地。

1、關於承包地的問題

由於目前實行的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即承包地的經營承包權不變,土地不隨人走,土地也不隨戶口走。針對出嫁女來說,有關承包地的問題,便會出現下列情況,即“有者有之,無者仍無”:

在農村,出了嫁的女兒戶口在孃家,可以在孃家分土地和宅基地嗎?

1)原來有承包地,不管其戶口是否遷出,在孃家仍繼續有承包地,不能因為出嫁了且戶口遷出了,就收回當事人的承包地。

2)原來無承包地,即使戶口未遷出,在孃家依然無承包地,一般說來目前也不可能分到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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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為孃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時,才能按規定申請宅基地。

1、關於宅基地的問題

宅基地是比承包地複雜得多的問題,既涉及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身份的問題,也涉及“一戶一宅”條件的問題,還涉及用地性質的問題。那麼,具體到出嫁女來說,要想在孃家申請到宅基地,起碼應符合下列條件:

在農村,出了嫁的女兒戶口在孃家,可以在孃家分土地和宅基地嗎?

1)戶口未遷出且是農業戶口。這樣才能認定為孃家集體組織的成員,才具備申請宅基地的身份條件。目前,部分女孩而就學等原因,其戶口有可能雖在孃家,但已是城鎮戶口了,是城鎮戶口的,就不具備申請農村宅基地的資格了。

2)符合“一戶一宅”要求。其一在孃家是獨立的農村戶口且是無房戶,可以申請。其二在孃家是獨立的農村戶口現有宅基地面積未達標,可申請新增宅基地。其三與父母戶口在一起,但隨著家庭成員的增多(比如添丁進口),原有宅基地面積未達標,可申請新增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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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述兩個條件都符合的,社員大會同意且村裡批准同意。

4)當地有可用於建房的土地(如原有老宅基地、建設用地、一般農地)。不少地方有可能是前三個條件都通過了,臨到頭卻找不到可用於建房的土地,這是因為農村絕大部分土地都是基本農田(一些荒地、坡地也大多是喲),能用來建房的土地極其稀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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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城市拓展區、園區發展區等農房建設凍結的區域,即使所有條件都符合,也不能申請宅基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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