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楊秀麗與常魁借款一案中,被執行人常魁拒不履行(2015)盧民五初字第219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還款義務,因被執行人常魁下落不明,現申請執行人楊秀麗提出懸賞執行申請。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執行人楊秀麗的懸賞執行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本院特發佈如下懸賞執行公告:
一、被懸賞人基本情況:
常魁,男,1993年12月4日生,住盧氏縣城關鎮老幹部家屬樓一樓,公民身份號碼:411224199312046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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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懸賞條件及金額:
凡向本院舉報常魁的下落並能使本院對常魁實施拘留的,獎勵舉報人現金3000元。本院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本懸賞公告有效期截止202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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