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在新冠肺炎期間,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私自給紅十字會、醫療機構捐贈財物合法嗎?

律新幫


我不知道怎麼從法律層面回答你的問題,這次疫情我不光自己私下捐贈了,我還帶著我的兒子侄子外甥女婿給我們當地公安幹警捐贈了一千斤白菜,給醫護人員捐贈過防護服,聯繫我們當地果農通過我們義工組織給湖北武漢和黃岡24家醫院捐贈了31噸蘋果和兩噸奶粉,所有這些我都沒有特意和我愛人說,如果我愛人捐贈我也覺得是應該的我會支持他。








清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十九條的規定,在夫妻雙方沒有明確對婚內財產進行書面約定的情況下,實行的是夫妻婚內共同財產制,婚內相應財產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將夫妻共同財產捐贈給紅十字會、醫療機構等屬於上述十七條規定的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財產,此時依法應有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否則捐贈行為無效,配偶一方可以要求返還贈與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紅十字會、醫院等受贈人有理由相信捐贈是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則捐贈行為有效,配偶一方無權要求返還捐贈物。


律新幫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同等的支配權,新冠肺炎期間,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有權向紅會捐贈財物,該行為是合法的,不同意的一方如果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追回捐贈財物,也只能追回捐贈財物的一半。


蘇蘇心理


疫情期間,國家有難,八方支援,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私自給紅十字會捐贈財物應該合法,但是,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物數量不多,另一方應該同意且支持才對,因為,捐贈物資是屬於善舉行為,是正能量表現。

如果夫妻一方捐贈的數量較大,最好是經過夫妻雙方商量再捐贈為好,避免傷害夫妻感情,搞得另一方里外不是人,需說是捐贈但是也要結合自家實際情況,但是,夫妻一方既然把物資捐了,另一方也就不必去責怪對方,更不能說把己捐贈的物資退回來,這樣做既傷了對方的自尊心,又影響到自己在社會上的個人形象。畢竟捐贈物資是給國家作貢獻,不是個人私吞財物,所以說夫妻一方給國家捐贈物資是屬於合法權益。




相識是緣78665661


討論題‘在新冠肺炎期間’,確立了為支援國家應對緊急狀態的前置條件,本身就認定了捐獻標的財物用途的合法性。夫妻在家庭財產中擁有的所有權、使用權、管理權、收益權、處分權按照《婚姻法》和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又分為各方婚前財產、法律規定屬於一方的財產及共有財產幾部分,共有財產又包括不動產、可動產兩大類。只有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拿出屬於共有財產部分的財物進行捐贈才是本題要討論的目標。依情依法捐贈之前應該徵得對方同意;如果未徵求同意捐贈了,事後告知或對方知道後沒有異議,同樣合法;得知後對方不同意,捐贈方願意以自己份額內財產抵扣的,不屬侵權。有網友說兩個人買的冰箱一個人捐了,這樣的理解過於機械:在可動產內的份額是以其總價值計算的,不是一個饅頭掰兩半分的,不能一雙筷子每人一根,一個箱子鋸兩段。再說,在正常夫妻關係的家庭中,一方能夠這樣作主,一定是非常有信心的,一般會相安無事。謝謝!


風帆ch


首先問捐贈是逼捐嗎?若不是,則合情合法,無可非議。再問捐多少?是將房子買了將所得款全捐了,還是將數十萬上百萬的定期存摺提出來全捐了,若都不是的話,男女雙方難道沒有處置零星錢財的權力?一方收入高捐個千元、萬元也可以,收入低捐個五十、一百元也不錯。疫情期間,一方有難八方支援,此乃中華美德,值得讚頌。

鉅額捐款應夫妻雙方商定,小額捐款事後吱個聲。如是小額捐款,再提此問有過分之疑,假如一定鬧個大動靜,那說明這對夫妻差不多已走到頭了,只不過借捐款一事鬧騰一下而已。一方真的向紅十字會和醫院索取另一方捐贈錢款,是否追得回來不好說,但另一方肯定會對一方冷冷地說分手兩個字,因為他(她)實在丟不起這個面子!

索要財物的他(她)也將因此"聲名"鵲起,成為人們飯後茶餘的笑料!


興如15105019


這個問題對於普通家庭來說應該不是問題吧。首先普通家庭捐款也就幾十到一兩百元之間,不會嚴重影響家庭生活,而且這點錢的支配權應該是有的吧,大家吱會一聲就好了。

對於那些捐款以千以上為單位的家庭來說,大概這錢也不會對生活造成什麼影響吧?不過,最好還是先徵求下對方的意見,達成一致是最好的做法。

捐款自願為原則,量力而行就行,心意更重要。


格子4942


這個問題讓人看好像問題不小,但仔細想想還真有不同看法。

如果兩個人都有工作,在單位組織的自願捐款活動上,總不能說等自己回家和那一位說說再捐吧,一是時間允許不允許,二是數額就一二百元,要是自己當不了家做不了主,還怕那一位說自己不合法,不知道他(她)在單位是否有失顏面。

不過,要是捐款數量過大,或者捐物價值大高,捐贈者一定會回家和那一位商量商量的,就算此物在家是多餘無用的,也不會一人做主捐贈出去的。如果自己太在意捐贈的財物,可以想象出你並不是太富裕,否則,你不會上升法律層面談論此事,如果你富的視金錢如糞土,估計你不會這麼較真。所以,不要用是否合法之說,把問題擴大化,說的跟真有問題似的。


心平637


看到這個提問,我不仿從另一角度分折:捐了多少,誰的工資?捐款方式等。

如果是單位組織捐款,同時又是自已的工資,對方就要大大鼓勵讚美,

如果是共同財產,但數額不大,對方這個善心也應沒得到鼓勵讚美。

如果數額巨大,又是共同財產,我認為最少另一方不會做事,夫妻之間欠勾通,欠思考,平常也難見交流。

但是捐就捐了,想要回來,我認為不妥,這樣必然把自己弄進了輿論場,雙方都下不了臺,離婚是可能的。捐款有沒有效已不是焦點。

其實大災大難面前,很難用平常的思維思考問題,一方有難八方支援,自告奮勇上前線的人多了去了,你不會說你還沒同意吧。

夫妻共同生活不只是給對方上緊箍咒,還要懂得鬆綁和讚美,捐款是善舉,她(他)想捐,你讚美就是你全家的光榮,。


還是那個花


這個問題並不難,夫妻共有財產,

一方有無權利支配的的問題!

如果,平時都是一方支配的,歷史無爭議(且無借貸)。一方是有權利支配的。一方想要回一半,並不合理。

網上看到一個案例。丈夫給婚外買了房,車,給了錢。而且房子寫婚外的名字。妻子把車,錢要回來了。還在法院要回房子。

我認為這法院做法過激!因為夫妻雙方不可能每件事都簽字同意。問題是以後整個社會都會亂起來。

中國政法大學,或學法律的師生們!為什麼不把法院審的案件,從新(內部)再審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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