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1 舉報違紀不能掩飾“偷拍”違法

備受關注的浙江台州“民警偷拍上司通姦”事件有了新進展。昨天上午,浙江省台州市黃巖區委宣傳部發布消息,黃巖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城市管理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周祥輝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同日,台州臨海市公安局發佈通報,原民警池文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當地警方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相關報道見A8版)

前段時間,“偷拍上司通姦”的浙江台州民警池某被刑事拘留,被偷拍的池某的上司、時任黃岩公安分局副局長的周祥輝參與調查處理,被質疑為利用職務之便對池某進行打擊報復,此事引發輿論廣泛關注。從一般的認知角度看,被偷拍與舉報的上司作為利害衝突人,參與甚至主導對偷拍者的調查處理,的確有違基本的程序正義,因此很難排除“利用職務之便實施打擊報復”的嫌疑,此事也難怪引起了輿論的批評質疑。

不過,無論池某作為民警使用技術手段跟蹤偷拍其上司,還是以公民的身份跟蹤偷拍一名官員的行跡,也無論池某是為了發洩對其上司的不滿而“搞事”,還是為了反腐敗而需要掌握官員違紀違法的證據,單就其利用技術手段跟蹤並偷拍他人這一行為本身而言,首先就有明顯的違法嫌疑,從本質上講是對公民隱私權的侵害。

儘管池某辯稱,他跟蹤、偷拍周祥輝是為了掌握其違紀違法的證據,其初衷是為了反腐敗,即便池某的辯稱屬實,但動機的正義不能掩飾手段違法的實質。我國法律規定,跟蹤、監控、偷拍等手段用於打擊違法犯罪,查詢特定對象的財產信息、行蹤信息等用於調查違紀違法,都要受到嚴格的限制,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序和可控的保密制度。這就意味著,除了公權機構根據管理職能需要享有法律賦予謹慎的隱私調查權力,任何公民以及未經授權的專業人員、特定人員等,都沒有權利對他人哪怕是違法違紀違德之人實施跟蹤、監控、偷拍,否則無論出於什麼樣的目的,都可能構成違法,嚴重的甚至可能觸犯刑律,造成犯罪的實際後果。

對跟蹤、監控、偷拍公民隱私的行為,從法律規定和實際操作上進行十分嚴格的限制,是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隱私權等合法權利,扎牢共同而基本的制度樊籬。不能因為目的正義性(實際上,目的的正義性也需要進行嚴格的認定,不能僅由當事人自我認定)或者對象的特殊性(如對象為涉嫌違紀違法的官員),私自跟蹤、偷拍行為就具有了豁免權,否則必將導致樊籬垮塌和隱私權保護失序失控。

在臺州“民警偷拍上司通姦”事件中,進一步調查發現,涉案民警池某跟蹤、監控的對象並不止於自己的上司、時任公安局副局長周祥輝,還包括其他10餘名對象。由此可見,池某自稱“為了反腐敗”其實未必是其真實的動機,而且其跟蹤偷拍行為明顯突破了職務的限制,這類行為如果氾濫開來,必然導致視頻監控、住宿登記等公共管理信息的安全保護大門洞開。與這種潛在和實際的危害性相比,公眾即便能夠從此類跟蹤偷拍行為中生髮出對懲治腐敗的某種期待,最終也必然是得不償失的。

進而言之,我國法律不僅對採集隱私信息作了十分嚴格的規定,還將以跟蹤、偷拍等違法手段獲得的證據定性為非法證據,明確要求排除適用,如婚姻訴訟中偷拍證據司法不予採信。這些規定對公務行為同樣適用(公務行為如果需要採集公民的隱私信息,使用技術手段需要經過合法授權,否則就是非法手段,所採集的隱私信息屬於無效證據),更何況,涉案民警池某跟蹤偷拍並非是從事公務。

行使監督權利與尊重和保護公民隱私並不矛盾,守法是正確行使監督權利的基本前提,同時,公職人員依法享有隱私權與接受監督也不矛盾。當然,類似事件背後折射的“監督焦慮”也應引起重視,亟須從制度上進一步釐清公職人員接受監督相關權利的界線,健全公職人員行使權力的監督約束機制,讓制度監督更有公信,讓外部監督更加順暢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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