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合同糾紛案件打了三年,從區法院到市中院、省高院又返回地方區法院,這是為什麼?

弱勢群體


提問的人也許不是真的不知道原因,只是對程序漫長的一種不滿情緒。因為每一次法院處理都有相關的處理結果,不管是一審還是二審還是再審,都有判決書或者裁定書,這些法律文書肯定是送達給當事人了,既然案件經歷這麼久了就不會簡單,肯定有律師參與審理過程,他應該早就和當事人溝通了意見,各級法院判決的理由自有法律文書論述,我們不發表意見因為案情也不清楚。

根據案件處理過程說說,結合一般案件處理程序,本案應該走了一審,然後上訴二審,不服二審向省高院申請再審,完成了這幾個步驟。能夠從省高院打回一審法院,應該是案件二審結果處理存在一定的問題,結合提問的情況很大可能應該是事實不清發回一審法院重審,也就是前期的審判程序處理的結果基本不成立,需要重新再走一次程序。一審一般是區縣法院,既然案件被髮回重審,分析原因,可能是當事人在再審才把新證據提供了,前期沒有足夠的證據,可能是一審法官對於事實認定尺度和再審不同,民事案件不同於刑事案件,案件事實如果達到高度蓋然性,足以讓人信服的也可以判決了。當然也許還有其他原因,不能一一道明。

結合案件來說,既然案件省高院有了這樣的處理結果,一審法院當然會更加慎重,當事人只要積極準備證據積極應對,不過多考慮前期的影響,只要自身在法律上有理有據,結果應該不會太差。本案問題也沒有說明發回重審到底是對自己有利還是不利,只是抱怨過程漫長,只能說在現在社會,複雜案件處理起來都沒有快的,尤其是這種經歷三級法院處理的案件,已經走到這一步了就堅持住,爭取有利於自己的結果才是關鍵。


孤獨1749


法海一粟認為,這說明,本案判決生效後,經當事人申訴,省高院決定再審本案,並將本案指令給中院另行組織合議庭再審;而中院再審後認為,原判決存在認定事實不清,或者適用法律錯誤,因此,撤銷原二審及一審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審。

1、本案經過的訴訟程序。從題目來看,本案由區法院一審,中院二審。本案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向省高院申請再審,而省高院作出再審決定後,本案進入了再審程序。

從題目來看,本案再審法院為中院。而中院再審後又將本案發回區法院重審。就是說,本案轉了一圈,又回到了原點。

2、當事人應當謹慎對待本案再審。儘管本案進入了再審程序,但是,申請再審的一方當事人也未必就能百分百的勝訴。鑑於題主沒有提到省高院決定再審本案的具體理由,因此,法海一粟在此還不能判斷區法院重審後的判決走向。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能夠讓法院作出再審決定的理由為: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題主自己對照上述規定,看看本案因為何種原因再審的。根據不同的再審原因,可以對再審判決的走向作出一個初步判斷。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這就是審判負責制。

即使已發回重審,但其結果不容樂觀。你想想,“拿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把兒”,“自病自醫”應該是很難很難的事,所以題主還得有一個思想準備,那就是地方區法院還是堅持原來的觀點不變,其結果可想而知。

假如結果不理想,不必悲觀,假如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一共13款)相關情形的,建議題主還是窮盡程序吧。

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 ; 也可到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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