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合同纠纷案件打了三年,从区法院到市中院、省高院又返回地方区法院,这是为什么?

弱势群体


提问的人也许不是真的不知道原因,只是对程序漫长的一种不满情绪。因为每一次法院处理都有相关的处理结果,不管是一审还是二审还是再审,都有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这些法律文书肯定是送达给当事人了,既然案件经历这么久了就不会简单,肯定有律师参与审理过程,他应该早就和当事人沟通了意见,各级法院判决的理由自有法律文书论述,我们不发表意见因为案情也不清楚。

根据案件处理过程说说,结合一般案件处理程序,本案应该走了一审,然后上诉二审,不服二审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完成了这几个步骤。能够从省高院打回一审法院,应该是案件二审结果处理存在一定的问题,结合提问的情况很大可能应该是事实不清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也就是前期的审判程序处理的结果基本不成立,需要重新再走一次程序。一审一般是区县法院,既然案件被发回重审,分析原因,可能是当事人在再审才把新证据提供了,前期没有足够的证据,可能是一审法官对于事实认定尺度和再审不同,民事案件不同于刑事案件,案件事实如果达到高度盖然性,足以让人信服的也可以判决了。当然也许还有其他原因,不能一一道明。

结合案件来说,既然案件省高院有了这样的处理结果,一审法院当然会更加慎重,当事人只要积极准备证据积极应对,不过多考虑前期的影响,只要自身在法律上有理有据,结果应该不会太差。本案问题也没有说明发回重审到底是对自己有利还是不利,只是抱怨过程漫长,只能说在现在社会,复杂案件处理起来都没有快的,尤其是这种经历三级法院处理的案件,已经走到这一步了就坚持住,争取有利于自己的结果才是关键。


孤独1749


法海一粟认为,这说明,本案判决生效后,经当事人申诉,省高院决定再审本案,并将本案指令给中院另行组织合议庭再审;而中院再审后认为,原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因此,撤销原二审及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1、本案经过的诉讼程序。从题目来看,本案由区法院一审,中院二审。本案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而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后,本案进入了再审程序。

从题目来看,本案再审法院为中院。而中院再审后又将本案发回区法院重审。就是说,本案转了一圈,又回到了原点。

2、当事人应当谨慎对待本案再审。尽管本案进入了再审程序,但是,申请再审的一方当事人也未必就能百分百的胜诉。鉴于题主没有提到省高院决定再审本案的具体理由,因此,法海一粟在此还不能判断区法院重审后的判决走向。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能够让法院作出再审决定的理由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题主自己对照上述规定,看看本案因为何种原因再审的。根据不同的再审原因,可以对再审判决的走向作出一个初步判断。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这就是审判负责制。

即使已发回重审,但其结果不容乐观。你想想,“拿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把儿”,“自病自医”应该是很难很难的事,所以题主还得有一个思想准备,那就是地方区法院还是坚持原来的观点不变,其结果可想而知。

假如结果不理想,不必悲观,假如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共13款)相关情形的,建议题主还是穷尽程序吧。

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 也可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凡眼看法~百姓视角~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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