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2 大新縣人民檢察院:幫助在押死刑犯維護其基本訴訟權利

大新訊 近日,大新縣看守所在押死刑犯許某約見大新縣檢察院駐所檢察官,反映其辯護律師未經其本人同意委託授權就向其家屬收取律師費的問題。該院駐所檢察官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妥善處置,有效維護了在押死刑犯的基本訴訟權利。

在押犯許某因犯運輸毒品罪一審被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根據授權委託書約定,許某與其辯護律師的代理階段為一審判決時結束,同時約定了一審委託辯護人負責上訴狀的書寫。一審判決後,其辯護律師到看守所與許某會見,欲繼續代理,許某對其一審辯護律師不甚滿意,對是否繼續委託該辯護律師代理二審上訴猶豫不決,沒有在授權委託書上簽字。隨後,其一審辯護律師到許某家裡與許某妻子簽訂代理協議約定繼續作為許某的辯護律師,並收取了五千元律師費,然後書寫了上訴書並提交給法院。

許某向大新縣檢察院駐所檢察官反映了這一情況。該縣檢察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託辯護人辯護”。本案中,被告人許某如果認為辯護律師的表現無法維護其合法權益,法律賦予其更換律師的權利。隨後,該院駐所檢察官到許某家裡把許某的意見轉告其妻子,並告知其代為委託辯護律師需經過被告人本人同意才有效,同時建議許某妻子與其丈夫協商後再決定委託辯護人,如果不想繼續委託現在的律師,可以叫他退還5000元律師費。許某妻子表示,將會與其丈夫許某協商後再決定是否繼續委託現在辯護人或更換辯護人。(何傑鋒 阮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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