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父母有權處置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嗎?

東友律師團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小到年節收到的紅包,大到被贈與、繼承而來的房產,有些童星甚至動輒收到酬勞百萬,未成年人坐擁龐大資產已經不是什麼特別的現象。而未成年人知識及社會經驗的侷限性導致其無法自行保護、管理自身資產,作為法定監護人的父母們自然需要擔此重任,但是父母的“管理權”中是否必然包含對子女財產的“處分權”,如擅自處分父母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讓我們結合案例來討論這個問題:

張某與姜某婚後育有一女,後兩人感情破裂離婚,離婚時約定未成年的女兒隨姜某生活,婚後購買的房產歸姜某及二人女兒所有。姜某離婚後將該房產對外出售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張某得知後認為姜某的行為侵犯了女兒的權益,將姜某訴至法院,要求姜某賠償女兒損失,賠償款項由張某代管直至女兒成年。

法院經審理認為姜某的行為侵害了女兒的財產權益,判決姜某進行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根據上述規定,父母作為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僅有保管、管理的權利,待子女成年後交由其自行支配,除為子女的利益外,父母不得處理未成年子女的財產。

那麼什麼情況屬於“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呢?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為支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醫療等必要支出而處分子女財產一般是不構成侵犯子女財產權的。但需注意,上述支出必須是必要且合理的,如超出必要範圍,如以子女的名義進行奢侈消費等,是不能被認定為“為維護被監護人”而處分子女財產的,仍需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父母的處分行為已構成對子女財產權益的損害,如財產的受讓人是善意取得且按照市場價格支付合理價款,只要財產轉讓不存在其他導致該交易無效的情況下,父母不得通過“反悔”或要求受讓人返還的方式來彌補自身的錯誤,只能以自身的財產對子女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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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子女有勞動能力、有勞動收入後,所獲得的財產,應歸其本人所有,父母無權支配子女的財產。

未成年子女,他的財產來源分為外人贈予與父母給予。

外人贈予主要是指:子女過生日、春節、六.一兒童節等節日外人給予的禮品、禮金。這部分收入應歸子女所有,父母無權支配。另一種情型:子女的親屬給該子女的禮物、禮金,而該子女的父母也以同等的價值給其贈與子女的親屬的子女。

舉例:女孩姑姑給侄女200元壓歲錢,該女孩的母親同樣還給孩子姑姑的兒子200元。也就是說,該女孩的200元是母親給的,當然,這200元錢,父母有處分的權利。

父母每年春節給子女的壓歲錢。此筆錢雖然是給子女,但都是父母的勞動收入,子女並沒有收入,而是父母勞動收入的轉移。子女可用以支配該筆資金。但當父母有急用時可處分此筆資金,因該資金是父母的收入,並不是子女的勞動所得,且又是一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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