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友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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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姜某婚后育有一女,后两人感情破裂离婚,离婚时约定未成年的女儿随姜某生活,婚后购买的房产归姜某及二人女儿所有。姜某离婚后将该房产对外出售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张某得知后认为姜某的行为侵犯了女儿的权益,将姜某诉至法院,要求姜某赔偿女儿损失,赔偿款项由张某代管直至女儿成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的行为侵害了女儿的财产权益,判决姜某进行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根据上述规定,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仅有保管、管理的权利,待子女成年后交由其自行支配,除为子女的利益外,父母不得处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那么什么情况属于“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呢?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为支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支出而处分子女财产一般是不构成侵犯子女财产权的。但需注意,上述支出必须是必要且合理的,如超出必要范围,如以子女的名义进行奢侈消费等,是不能被认定为“为维护被监护人”而处分子女财产的,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父母的处分行为已构成对子女财产权益的损害,如财产的受让人是善意取得且按照市场价格支付合理价款,只要财产转让不存在其他导致该交易无效的情况下,父母不得通过“反悔”或要求受让人返还的方式来弥补自身的错误,只能以自身的财产对子女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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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子女有劳动能力、有劳动收入后,所获得的财产,应归其本人所有,父母无权支配子女的财产。
未成年子女,他的财产来源分为外人赠予与父母给予。
外人赠予主要是指:子女过生日、春节、六.一儿童节等节日外人给予的礼品、礼金。这部分收入应归子女所有,父母无权支配。另一种情型:子女的亲属给该子女的礼物、礼金,而该子女的父母也以同等的价值给其赠与子女的亲属的子女。
举例:女孩姑姑给侄女200元压岁钱,该女孩的母亲同样还给孩子姑姑的儿子200元。也就是说,该女孩的200元是母亲给的,当然,这200元钱,父母有处分的权利。
父母每年春节给子女的压岁钱。此笔钱虽然是给子女,但都是父母的劳动收入,子女并没有收入,而是父母劳动收入的转移。子女可用以支配该笔资金。但当父母有急用时可处分此笔资金,因该资金是父母的收入,并不是子女的劳动所得,且又是一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