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1 「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解決執行難 司法機關刑事亮劍

5月15日,由元謀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劉某某非法處置法院查封的財產罪一案,院長景華出庭擔任審判長,檢察長馬季作為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

「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解决执行难 司法机关刑事亮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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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7年1月24日,元謀法院立案受理了被告人劉某某與元謀縣元馬永發建材經營部浦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1月25日,浦某某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同日,元謀法院裁定:查封被申請人元謀茂源實業有限公司、劉某某存放於元謀縣小雷宰工業園區該公司廠房內一臺價值11.4萬元的中威牌GF400膠框機,查封年限為2年。3月1日,經法院調解,被告人劉某某與浦某某達成調解協議,法院製作了民事調解書。可調解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後,劉某某未向浦某某支付拖欠的水泥款114000元,不履行調解書確定的內容。4月6日,浦某某向元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日,元謀法院依法立案執行。4月10日,元謀法院向劉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財產申報表等執行法律文書,劉某某在回執上簽字後,卻拒不履行執行通知書確定的內容。8月10日,元謀法院同鑑定人員一起到該公司廠房內對查封的物品進行評估時,發現被查封的膠框機已經不在廠房內。經向劉某某核實,膠框機已於2017年5、6月份被劉某某以18萬元的價格賣給了他人,所得資金未交到法院履行執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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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7日,劉某某被元謀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11月24日,劉某某向元謀縣法院執行賬戶匯款118026元,履行了調解書確定的義務。此外, 因犯非法採礦罪, 劉某某於2016年4月20日被元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罰金60000元。緩刑考驗期為2016年5月7日至201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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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擅自將司法機關查封的財產變賣,嚴重妨礙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且劉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罪作出判決,實行數罪併罰。劉某某經公安機關傳喚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在公安機關偵查期間履行了執行義務,可酌定從輕處罰。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相關規定,當庭宣判,劉某某犯非法處置查封財產罪,判處拘役四個月,與前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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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決勝“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中,元謀縣法院積極爭取黨委政府支持,與檢、公、司等部門形成合力,創新執行方式,加大執行力度,全力攻克執行難題。“該案既是近年來被執行人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設法逃避執行的典型案例,又是檢察機關與人民法院合力解決執行難的成功案例。”既震懾了失信被執行人,又教育了廣大群眾,對基本解決執行難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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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步工作中,元謀縣法院加大對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違法犯罪行為打擊力度,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的目標順利實現。元謀縣檢察機關表示將對此類案件進行嚴格審查,嚴把案件質量關,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堅決進行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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