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4 L1簽證申請綠卡,L1簽證轉綠卡條件

美國聯邦律師蔣百庚表示,L-1簽證是美國移民局對外國商人和外國專家到美國長期工作的入境許可之一。它主要是鼓勵外國企業在美國做生意和投資。

L-1簽證適合於中國各類企業到美國經商(跨國公司),需派遣或調動企業的經理或具有特殊技能的職員到美國工作的情況。中國企業需在美國設立分支機構,被派遣到美國的工作人員可以用L-1A和L-1B兩種簽證,前者簽發給赴美國分支機構經理或主管,後者簽發給其專業人員。L1A持有人以及直系親屬,法律允許這類申請人的配偶和21歲以下子女隨行。L-1持有人的家屬可以在美國工作,子女享受美國免費教育福利。


L1簽證申請綠卡,L1簽證轉綠卡條件


L1簽證轉綠卡條件:

1、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前的三年中至少有一年的時間在美國以外的公司或企業(以下簡稱“海外公司”)擔任經理或高級管理人員。

2、海外公司必須是指佔有50%的股份。假如兩家海外公司均佔有50%的股份,此美國企業即為兩家海外公司在美的合作企業。而兩年海外公司均可派遣經理人員來美工作。 與中國大陸公司法不同的地方是:

1)在美國成立公司不需註冊資本,只需繳納州政府規定的註冊費用。

2)美國的公司美元經營範圍的限制。一般說來,公司可以經營法律允許的任何商業活動,同時,美國公司的經營活動也不必與海外公司的經營活動保持一致。3)申請人必須是為了管理在美企業而調職來美美國,不能是一般的工作人員,必須是管理者,這一點往往是申請L1和以後申請移民成功的關鍵。

4)申請人來美的目的必須是擔任經理、主管一級的職務。申請人的工作經驗與學歷須足以擔任經理、主管等職務。因此,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最好能提供學位證書、專業職稱證書、經理、主管一級職務的聘書。總公司最好能出具一份任職證明,說明申請人任職、提升的過程。值得一提的是,並非大學畢業生才要資格擔任經理一職,凡是在總公司擔任過經理一年以上者,均有資格提出申請。

5)申請人必須說明在工作結束之後即離美返國,同時也可提出職業移民申請。這就是所謂的“雙重意願”,L1身份既是臨時工作簽證,申請人就必須說明在工作結束之後會回國述職。對大多數公司來說,在申請中提出這一點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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