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婦女為其口淫併吞咽某種液體的行為如何定性?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2016]吉0381刑初601號被告人尾隨被害人至一樓道內,用手臂扼住被害人頸部,謊稱其有刀,以暴力、脅迫的方法摸被害人張某胸部,其欲往下觸摸被害人性器官時,因被害人稱來“例假”而住手,轉而迫使被害人張某用手擼其生殖器。
因被告人於某嫌疼,繼而強迫被害人用嘴為其嘓生殖器,並射精於被害人張某口中。因擔心留下證據被公安機關抓獲,強迫張某將精液嚥下,後被告人於某逃離現場。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於某強迫被害人張某為其口交的行為構成強姦罪且為既遂。辯護人認為對被告人於某應以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進行處罰。本案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於某犯強姦罪的主要證據為被害人報案筆錄中的陳述,對此,被告人予以否認,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人於某具有強姦的故意。
法院認為,是否實施了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是區分強制猥褻罪與強姦罪的明顯特徵。
強迫婦女口交的行為是否是刑法意義的強行與婦女性交,在法律、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的前提下,對強行與婦女性交行為不宜做擴大解釋。即對強姦罪的強行與婦女性交的行為應限定為性器官的接觸。對強制婦女口交的行為應排除在強姦罪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後,已將原來的強制猥褻婦女擴大為他人,強制猥褻婦女罪名已經變更為強制猥褻罪。對被告人於某強制婦女口交的行為應按強制猥褻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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