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6 妻子婚前懷了別人孩子,丈夫2年後發現,申請賠償法律會支持嗎?

​ 妻子十月懷胎,丈夫2年多教養,原本幸福的家庭,確因一件事,讓丈夫拋妻棄子,起訴離婚,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家住鄭州市的陳先生和同事王女士登記結婚。王女士懷孕後產下一子(出生孕周為30周),取名明明。明明出生後患腦損傷、中樞神經障礙等疾病,多次住院治療,先後花去醫療費29820.83元。

陳先生稱,婚後妻子經常因瑣事與他爭吵,並多次要與他離婚。他本著一切為了孩子的想法,一直遷就、忍讓。但就在孩子出生後不久,他發現妻子曾與他人發生過婚外情。

妻子婚前懷了別人孩子,丈夫2年後發現,申請賠償法律會支持嗎?

他開始懷疑明明不是自己親生的。帶著明明到上海親子鑑定中心法醫物證司法鑑定所做了親子鑑定,最終確認孩子並非自己親生。

妻子婚前懷了別人孩子,丈夫2年後發現,申請賠償法律會支持嗎?

這件事讓陳先生對婚姻徹底絕望。他將妻子起訴到法院,請求離婚,返還明明撫養費48000元、醫療費29820.83元,並支付其精神損失費10萬元。

那麼,對於鑑定為非親生子情況,是否准許離婚呢?

《婚姻法》第四條規定了,“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而妻子王女士在婚前與人有婚外情,並懷有一子,與陳先生結婚後,生下與別人的孩子,沒有告知陳先生,違背了忠實義務。

對於男女一方提出離婚的情況,哪些是可以離婚的情形呢?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陳先生與王女士之間不存在重婚情形或與他人同居、也沒有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賭博吸毒等惡習,不滿足分居二年條件。

但王女士在與陳先生婚姻關係期間,隱瞞陳先生生下與別人的孩子,是否屬於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呢?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根據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共列舉了13種情形,除婚姻法規定的四種情形外,還包括:

第一種情形總結為,患病。包括身體疾病和精神疾病。身體疾病主要是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第二種情形歸納為,沒有感情基礎。包括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第三者情形歸納為,婚後感情不和。 包括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或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第四種情形歸納為,出軌 。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第五種情形歸納為,犯罪。 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本案,陳先生與王女士婚後經常因瑣事爭吵,王女士還多次表達離婚的想法。兩人雖沒有分居,但感情不和是事實。另外,王女士與陳先生婚後所生的孩子,並不是陳先生親生,雖然不屬於婚後出軌情形,但對於一個家庭來講,是無法繼續下去的。

妻子婚前懷了別人孩子,丈夫2年後發現,申請賠償法律會支持嗎?

​ 兩個人結婚,組成自己的家,有自己的孩子,是每一對戀人的初衷。從普通人角度出發,沒有人在娶妻子的時候,同意妻子懷別人孩子的。王女士在與陳先生結婚時,對陳先生隱瞞了懷有別人孩子的事實,屬於欺騙。法律從不強人所難,要求一個人與愛人和前任生的孩子一起生活,這不合理。如果陳先生在婚前得知王女士懷了別人的孩子,很可能不會結婚。

法院經審理認為,基於上海親子鑑定中心法醫物證司法鑑定所出具鑑定意見,認為陳先生和其孩子之間不存在親生血緣關係。婚姻是以感情為基礎的。陳先生與王女士雖然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礎,但是在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影響了夫妻感情。加上王女士違背夫妻間相互忠誠的原則,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生育一子,屬於夫妻感情破裂,予以離婚。

明明與陳先生沒有血緣關係,也不是繼子女、養子女關係,陳先生沒有撫養義務。判決明明由陳女士撫養,陳先生不支付撫養費。對於陳先生在2年內因撫養明明支出了撫養費、醫療費等共計28398.82元,陳女士應予以返還。

對於陳先生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是否有法律依據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最終,法院支持了陳先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判決王女士賠償20000元。

夫妻間相處最基本的原則應是信任與坦誠,不管有什麼問題,都應當坦誠面對。如果一方能夠坦誠,另一方基於愛情也許是可以接受的,但欺騙與背叛,是任何人都不能接受的。夫妻之間如果連基本的坦誠都沒有,必定不會長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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