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藏格控股公告稱其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青海監管局下發《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擬決定:一、對藏格控股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的罰款;二、對肖永明給予警告,並處以90萬元的罰款,其中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30萬元,作為實際控制人罰款60萬元;三、對吳衛東、劉威等十餘人分別給予警告,罰款等處罰。
事件回顧
此前,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進行立案調查。
年報存在造假,影響公司淨利潤
一、虛増營業收入和營業利潤
二、虛增應收賬款和預付賬款
三、未按規定披露其控股股東西藏藏格創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藏格控股資金事項
上述事項導致公司披露的《2017年年度報告》《2018年半年度報告》《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公司表示不再申訴,接受處罰
對於證監會的這一處罰,公司表示認罰。公司已向青海證監局遞交書面回執,表明公司放棄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並接受相關行政處罰。
證監會對上市公司信披違規零容忍即將修訂的《證券法》專門設立投資者保護章節
證監會易主席說“上市公司和大股東必須牢牢守住四條底線:一是不披露虛假信息,二是不從事內幕交易,三是不操縱股票價格,四是不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而即將修訂的《證券法》對信披違規加重處罰,最高罰款從現在的六十萬元提高到五百萬元,並設立投資者保護專門章節。
投資者索賠訴訟正式啟動
同花順維權平臺、浙江智仁律師事務所洪鵬律師認為,年報造假屬於重大信披違規事項,對股民損害很大。但藏格控股是近期少數積極表明態度,認錯認罰,表態將處理後續事項的上市公司,我們相信受損股民一定能夠得到很好的結果。
根據證券法規定,洪鵬律師認為符合以下任意一個條件的投資者都可報名索賠:
索賠條件一:在2018年4月28日到2019年4月29日之間買入,且在2019年4月29日收盤時仍有持股的受損投資者。
索賠條件二:在2018年4月28日到2019年6月21日之間買入,且在2019年6月21日收盤時仍有持股的受損投資者。
維權小貼士:可索賠條件最終以法院認定為準,投資者獲賠前律師不收取股民任何費用。
索賠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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